15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的背后:危险面前谁都不是旁观者!
佛山高明普法 2018-11-03 22:02

刚刚,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

现查明,乘客刘某在乘坐当事公交车时,与正在驾车的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刘某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车的冉某,遭遇刘某攻击后,冉某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与刘某抓扯,双方的互殴行为造成了车辆失控。两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后,所有人都在猜想,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公交车突然向左急转撞上对向轿车?

有人猜是公交车故障,有人猜是司机突发急病, 还有人猜是司机抑郁自杀......

没有人能想到,事故原因竟然是乘客因为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

车内视频曝光↓↓↓

据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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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

5时50分——驾驶员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就在这短短几秒钟之间,公交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数十米深的长江。

经过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律师:司机可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重庆公交车坠江的调查通报,事发公交司机与乘客互殴,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一位法律业内人士称,司机在开车时不能采取危险的方法跟人打架。司机和乘客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互殴,即使没有造成此事如此严重的后果,可以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本案中已经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则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严重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从刑事责任上讲,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解释说,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

至于如何赔偿死亡乘客家属的损失,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认为,作为死亡乘客的家属来说,法律提供了两条途径供选择,可以用来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以运输合同为由,车内其他乘客家属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乘客买了票,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这个过程中发生人身、财物损失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发生互殴的乘客家属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发生互殴的公交司机与乘客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生命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与公交司机发生互殴的乘客虽然去世了,但是她的家属应该在她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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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事故的原因最令人震惊的地方,不是“乘客因坐过站殴打司机”是多么罕见的事情,而是这一类的事情实在太多了,多到我们熟视无睹!

1

2015年12月12日,就在重庆万州,就在同一路公交车上,一位女乘客因没听到广播坐过站,迁怒司机破口大骂。

司机忍无可忍还嘴,女子竟然打向司机并抢夺方向盘。最后,公交车撞上行道树,车头受损,乘客也有不同程度撞伤。

2

而就在不久前,2018年10月31日,北京也有一女子坐公交车时要求临时下车遭拒,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砸司机,致公交车剐蹭,该女子被刑事拘留。所幸这次没有酿成大祸。

为何这类事情层出不穷?为何这些乘客没有哪怕一点点的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有人说,司机冉某的责任更大、更直接。他身为一车司机,意气用事,忘记了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当然有重大责任,但争执肇因不是乘客袭击司机吗?

司机正常驾驶中,必须全神贯注且双手不得离开方向盘,乘客跑去辱骂他、甚至殴打他头部,其危险程度与劫持司机无异,已经对行车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仅仅因为坐过站就对公交司机撒泼殴打,15名驾乘人员遇难,难道以后所有公交车要像出租车一样,给驾驶座加全包围防护网或屏蔽门,才能保证行车安全?

但细想一下,装了屏蔽门,就能阻止乘客攻击司机吗?万一遇到司机急病发作,乘客岂不是被关在了门外,无法及时制止车辆失控?在以往同类事件中,当车上乘客看到某乘客辱骂甚至殴打司机,往往以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这一次,大家终于看到,我们都坐在同一辆车上,如果我们上一秒袖手旁观看热闹,下一秒就有可能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而全车覆灭。

3

据媒体报道,2009年11月,浙江台州,一名女乘客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因要求半路下车遭到拒绝,将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拽下了座位,车子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行驶了10余秒,车厢发生了剧烈抖动。几名乘客赶紧上前拉开那名女乘客,司机这才得以脱身,爬起来将车停稳并报警,女乘客后被治安警告。

4

法制日报评论

错过一站地,可怜一车人

一度让“逆行女司机”背锅,一度怀疑公交司机情绪不稳报复社会,可“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真正缘由,却任谁也没有想到:竟是因为错过一站地。

如果能提前预知这个结果,相信这位女乘车,一定不会去跟司机争执;如果能提前预知这个结果,司机也一定不会跟她互殴。至此,我们马上想到了一个词语:“戾气”

从和睦礼让的古代中国,到和谐有序的现代社会,互帮互助、诚信友爱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然而,不得不承认,类似“昆山反杀案”“陕西米脂杀人案”等,他们用一种最令人痛心疾首、最极端的方式警醒我们:戾气太重,害人害己!

曾有一项这样的统计,近年来,“你瞅啥”曾经在黑龙江、辽宁、山东等多地引发血案,很多刑事案件都起因于家庭琐事以及公共场所眼神不适当交流、言语上出言不逊等“非典型琐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2014年至2016年的这类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由当事人言语失和,尤其是酒后言语失和,所引发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近四成。

一句“你瞅啥”引发血案,一次“坐过站”葬送无辜!我们又想到了一句话:“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人们不解,乘客与驾驶员的争吵、互殴,直至车辆失控,几分钟的时间里,为何车上无人及时制止?回看社会上每一起小到邻里争吵、碰瓷无赖,大到醉酒闹事、斗殴死亡的事件,如果有人能“多那么一句嘴”,结果可能都大不一样。也许,这也是我们在追问之余,更应该沉思的问题。

怎奈,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女乘客能心平气和一点,也许争吵就不会发生;如果司机遭到攻击后,能跟这名乘客心平气和地交流,也许车辆就不会失控;如果车上有乘客能够站出来及时有效地劝阻和制止,也许公交车就不会坠入冰冷的江水中。

如果……可惜,世界上最无奈的字眼,便是如果;可惜了,这一车的人!

而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深深地反思!

最后,愿逝者安息。

而我们,要珍惜生命

千万别冲动

更不要冷漠

千万要牢记

我们都是同一辆车上的人

来源:广州普法、新京报、新周刊、新华视点、@丰台警事、北京晚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