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
现在买套房真不容易,
很多人都是倾全家甚至几代人之力买房。

买房时,
真的是慎之又慎,
价格要比,
甚至连邻居怎么样,
都恨不得打听得一清二楚。

可是如果真走霉运,
一不小心买到“凶宅”,
买方能否以房屋系“凶宅”要求撤销合同?
快随淼法君看看
这两个“凶宅”买家的遭遇...

1

80多万买到“凶宅”?状告原房主被驳回!

2017年12月,外来务工的李女士为了小孩入户三水,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林女士以80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2018年6月,李女士付清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随后
李女士一家搬迁至这套房屋居住。一天,在和邻居、物业服务人员闲聊时,李女士无意得知,林女士先夫曾在该房屋内病危,被小区保安从屋内背下楼并送医院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震惊之余,
李女士立刻找林女士交涉,
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越想越不是滋味的李女士,在2018年10月,把林女士告上法院,她认为林女士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房屋是“凶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由林女士退还房款并赔偿其损失。



近日,
我院依法审理该案件,
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我院审理认为
对于“凶宅”,日前并无公认的或权威的界定。按照民间的通行说法,“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或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本案中,林女士先夫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久即突发重病,其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在送回韶关老家后死亡,身后事也在老家当地办理。因此,林女士先夫并非“横死”,属生老病死范畴。

同时,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涉案房屋约定“凶宅”事宜,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理据不足,我院不予采纳。交易过程中,原房主林女士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原告李女士以遭受林女士欺诈为由诉请撤销合同,理据不充分,我院不予支持。据此,我院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

不慎买入“凶宅”要退房 法官调解止纷争

1
起因
2018年1月,朱小姐向大黄、小黄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付齐了购房款38万元,其中18万元来源于银行房屋抵押贷款。谁知在装修中她意外得知,曾有人在该房屋内自缢死亡。

自己的房屋属于“凶宅”一事让朱小姐产生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她找到卖家大、小黄先生,谁料对方却一口咬定朱小姐在看房时没有主动询问相关情况,故没有义务向朱小姐主动披露房屋情况,不同意退房、也不同意赔偿损失。

朱小姐觉得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退还全部购房款38万元。

2
破局
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朱小姐没有充足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注销房屋抵押权,返还原物也缺乏现实可能,承办法官开始尝试在朱小姐与大、小黄先生之间展开调解。
耐心调解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在返还原物的诉讼中可能面临银行抵押权的障碍;另一方面,向朱小姐分析,如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将来其可能要应对大、小黄先生返还原物和银行起诉偿还贷款等诉讼,这些都将耗费朱小姐一定的资金和精力。
经过深思熟虑,
大、小黄先生
与朱小姐达成和解协议,
大、小黄先生共同赔偿朱小姐
房屋损失10万元,
朱小姐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


法官说法
法律上
对于“凶宅”没有明确的界定。人们对“凶宅”的理解,会因为风俗习惯、文化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一个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基于“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人们往往会因为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产生心理上的忌讳从而不愿意购买,即使购买也要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优惠的基础上。
法官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房屋前应进行实地勘察,也可向周围住户了解情况,如果对“凶宅”或不吉利之习俗有忌讳,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特别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以便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从诚实信用原则及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出发,卖房者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未如实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买受人享有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误买“凶宅”?
现实生活中,购房遭遇“凶宅”并不少见,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这一重要事实一定要求对方披露,并且在买卖合同中对凶宅问题作出特别约定。
同时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多向邻居打听。2.上网查找小区过往新闻。3.写清合同细则。
4.买房时遇到以下几种情况,要对房子做进一步的背景调查:长期空置房;出售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卖家户口本上有因人员死亡而注销户口记录的。

各位买二手房的朋友请注意啦~
多留个心眼总没错!
买房前多调查一下,
避免掉进“凶宅”坑 !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