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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话了!侵害消防烈士名誉必受追究!

顺德消防

12月25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和公益诉讼有关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江苏淮安检察院起诉的曾某侵害英烈名誉案入选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例是检察公益诉讼向精神层面延伸的重要实践。

今年5月12日,消防员谢勇在淮安市某小区内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随后被批准为烈士,并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5月14日,曾某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

淮安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进行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6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曾某公开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当前,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新领域。指导性案例具有针对性、灵活及时等特点,在指导规范检察工作中具有独特作用。

万春分析:“主要阐明: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万春进一步分析此案的社会效果说:“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抚慰了谢勇烈士亲人、战友情感,平复了公众情绪,向全社会传递了尊敬英烈、崇尚英雄的强烈信号。”

据介绍,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选取典型案例回应了实践中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如何根据行政成本较小社会效益较大原则提出检察建议、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如何履行诉前程序等疑难问题,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参照

年仅21岁消防员谢勇牺牲

5月12日17时许, 淮安市恒大名都二期19号楼发生火灾。接报后,淮安市消防支队城南中队前往处置,疏散、解救被困人员。在救援被困群众过程中,年仅21岁的消防员谢勇从火场坠落,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当时,由于长时间紧张作业,体型较为高大的内攻小组组员谢业楠感到身体不适、呼吸困难,并大声向谢勇求救。危急时刻,谢勇以最快的速度和浓烟赛跑,毅然卸下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谢业楠使用。

在没有任何防毒防烟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谢勇呼吸极度困难,他快速观察情况后确定,沿外墙滑绳自救是唯一的逃生方式。谢勇迅速在18楼的窗口做好支点并进行加固后实施自救,却在下滑过程中不慎坠落。

据介绍,谢勇和战友们累计成功疏散了110余名群众,解救出36名被困人员。

“撤退,你们赶快撤退。”谢勇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对战友的挂念。

全国首例!网民侵犯消防烈士名誉案,被判在媒体公开道歉

6月12日上午,由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网民侮辱消防烈士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院开庭,网民曾某侵犯了因救火而牺牲的谢勇烈士名誉权,被判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曾某对媒体展示道歉信

报道指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权的侵害,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依法判决曾某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法院审查)。

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在解救被困群众时,消防员谢勇不幸从火场坠亡。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追记谢勇同志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

5月14日,37岁的淮安网民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群成员131人的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

曾某在法庭上当庭宣读了他所写的道歉信

记者了解到,针对曾某的行为,谢勇近亲属在5月18日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声明一份,载明:“我们系谢勇烈士的近亲属,曾某近日在网上捏造事实、侮辱谢勇烈士的言论,严重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对曾某的侵权行为,我们作为谢勇的近亲属,声明不对曾云提起民事诉讼,我们相信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云的侵权责任。”谢勇父亲、母亲等近亲属在该份声明上签字,淮安市检察院于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曾某提起诉讼。

在6月12日上午的庭审结束中,曾某承认了他在微信群洪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并当庭宣读了道歉信。

庭审结束后,他告诉记者,他发布这些言论主要是因为那几天他因为家庭琐事比较烦,想找个地方发泄情绪。淮安市中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为,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曾某的此种行为对谢勇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权的侵害,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曾某通过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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