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后有划痕,业主状告物管公司被驳回!
禅城法院 2018-10-25 08:00

汽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内,次日,业主却发现车辆有划痕,怀疑是被人故意损坏。于是,业主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区物管方赔偿修车费及精神损失费,最终被法院驳回。

为什么业主的诉求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请跟禅法君一起探个究竟!

案情回顾

阿林(化名)是佛山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2月10日16时许,他将其名下小轿车停放到小区露天停车场的停车位上,随后就离开了停车场。

次日11时许,阿林的妻子到上述停车位取车时,发现车辆左侧前杠、前叶有划痕,她怀疑停放期间被他人故意损坏,后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查看露天停车场监控录像。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阿林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车辆维修的全部有关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9000元。此外,因该公司未管理好其车辆,导致其车辆受损,故该公司需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自此以后会做好小区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阿林索赔

物业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阿林认为,自己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监控录像,但都没有结果。物业管理公司在知道其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受损后,不但不积极查找原因,还称其有仇人,这是对方故意加害的结果,以致造成其与他人不和、难以相处的假象,借此推卸管理不善的责任,这使其名誉权受到极大的伤害。

物业拒赔

与阿林无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小区公共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我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我司承包管理停车场车位,且阿林曾于2015年期间因车辆被刮花的理由与我司发生争执,后我司同意免除阿林3个月的停车费。之后2017年10月期间,阿林又以车辆被刮花为由与我司发生争执,我司再次免除阿林6个月的停车费,故本案涉案时间段,我司并未收取阿林停车费,我司免费为阿林提供车辆停驶场地,我司与阿林之间没有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不存在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阿林进入小区停车场时并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由我司保管,则凡是持有阿林车钥匙的人都可以不经我司同意取走车辆,由此可见我司并未对阿林车辆享有实际控制权,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我司在小区露天公共车场显著位置已对全体业主提醒,我司只提供车辆的停放场地,并不对车辆进行保管,我司工作人员按照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行适时巡查,按规定收取费用(车辆不过夜5元、过夜6元的停车费),我司管理停车场并没有余额盈利。

▲关于阿林车辆是否在小区露天停车场被刮花,我司对此存疑,在纠纷发生期间,我司只接到阿林爱人于2018年2月11日反映车辆被刮花的情况,除此外未有其他业主向我司反映车辆被刮花的情形,事发当时我司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愿意陪同阿林去报警,但阿林不同意报警而要求看监控,但监控是新安装的,事发时尚未验收并未实际投入使用,阿林要求看监控但无法看到相应时段监控,这也属于情理之中,并非我司存在管理不当的地方。综上,阿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中,阿林与物业管理公司一致确认,小区露天停车场按每辆车停放过夜6元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事发前,因另外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免除了阿林2018年2月10日至11日的停车费用。

另外,2018年3月26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位于佛山某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视频监控系统是在2017年12月底开启安装工作,相关的安装调试工作仍在进行中,截止出具本证明之日,该视频监控系统尚未验收,本小区业委会尚未将上述视频监控系统移交给小区物业公司投入正常的使用。

双方各执一词,

究竟法院会如何判?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露天停车场系由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收费停车场。阿林将涉案车辆停放至该停车场内的停车位,并交纳相应停车费用,则视为阿林已将保管物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双方保管合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事前因另外的纠纷,免除了阿林纠纷发生时即2018年2月10日至11日的停车费用,该免除停车费约定系双方之间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保管合同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阿林于2018年2月10日将涉案车辆停入小区露天停车场时,双方未就车辆的外观情况进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不确认涉案车辆系在其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被划。则阿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证明基础事实成立的举证义务。阿林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左侧前杠、前叶的划痕的形成时间系在2018年2月10日16时许至2月11日11时许车辆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场期间,更未能举证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划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且,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纠纷发生时停车场视频监控系统尚未验收、业委会尚未将该系统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并投入正常的使用。即视频监控系统的实际管理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案发时未经验收、未投入正常使用,对于因此导致的视频监控无法调取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并无过错。阿林在发现车辆有划痕时未及时报警处理,未及时提请警方介入保存重要证据,导致本案事实未能查清,其自身亦有过失。故阿林的相应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阿林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系于停放在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由该公司保管期间被划花的基础事实,其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禅城法院依法驳回阿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禅法君寄语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举证原则。本案中,虽然阿林的汽车受损,但他不能举证损害是在小区停放时发生的,也不能证明小区物管方与汽车损坏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最终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禅法君提醒,一旦业主在发现车辆有划痕时,可先与物管方进行交涉,查看有关记录;若交涉无果,业主应及时报警处理,并提请警方介入保存重要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每日一法谚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

禅法君提醒:

想第一时间了解精彩推送,

记得标星+置顶禅城法院哦!

操作如下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