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出租车司机议价不成发生口角,竟然还上演拉扯大战?
禅城法院 2018-10-15 08:00

乘客与出租车司机议价,

认为车费太高,

便拍摄车牌信息。

司机不满乘客拍摄行为,

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之后竟然还……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6日19时,司机罗某驾驶出租车送客至禅城区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候机楼。在乘客离开的时候,谢某走到车边向罗某询问道:“去乐从吗?”罗某反问:“乐从的哪里?”谢某回答称:“乐从威斯广场。”罗某就说:“这里过去威斯广场要40块钱。”

谢某表示价格过高,后双方对车费进行协商未果。谢某认为罗某的出租车拒载,就走到出租车车头处拍摄车牌信息。罗某对谢某的拍摄行为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随后,双方均以自己被殴打为由向派出所报案。

同日22时,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谢某右手第4指近节指骨被诊断为骨折。其分别于2018年3月16日、4月1日及4月16日支出医疗费共计1358.2元。

谢某认为,罗某未曾赔偿其医疗费用,自己到罗某所属的出租车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作任何处理。为维护合法权益,谢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向其赔偿医药费、身体伤痛费及误工费,合计3万元,并要求出租车公司负管理责任,按拒载并伤人的出租车公司条例处罚罗某。

庭审中,谢某对其诉请解释称,医药费15000元包含了后期治疗的费用,没有单据,其手指不能用力,不能伸展,法医说要迟点才能出具证明;另外其每天下午都要去医院治疗三个小时,其月工资为19100元,平均每日为636元,每小时为79.5元,因此每天治疗三个小时为226.8元,30日为6804元,除了该6804元误工费外,其仍需后期治疗,故诉请误工费7500元。

经法官询问,谢某明确其诉请的身体伤痛费是指身体受伤导致的精神损害;其不清楚“按拒载并伤人的出租车公司条例”具体指什么规定,但其要求被告出租车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罗某。

被告罗某辩称,经派出所详细调查取证,没有认定其存在打架行为,也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处罚措施,故双方各负其责。事实上自己根本就没有伤害过谢某。因此,谢某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

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罗某没有拒载与伤害谢某,罗某与谢某的纠纷属个人行为,与公司管理责任无关。同时,两被告一致确认,他们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两被告另就涉案出租车签有承包合同,还存在承包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纠纷是因双方口角引起,一方面,被告罗某没有理智处理问题,且其推搡拉扯的行为致使原告谢某手指骨折。被告罗某抗辩其未伤害谢某,因谢某当晚已即时前往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与谢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相符,故法院对被告罗某的抗辩不予采纳。

另一方面,事发时的视频资料并无显示被告罗某存在拒载的不当行为,原告谢某拍摄车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挑衅性,且面对罗某的不文明行为,谢某未能冷静应对,其对伤害行为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综合全案因素,法院酌定罗某对谢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谢某诉请的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谢某举证的医药费凭证能证实已实际发生的医药费金额为1358.2元,按过错比例,被告罗某应赔偿950.74元。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谢某的伤情,法院对其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不予支持。另外,鉴于谢某举证的工资条仅为打印件,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名,亦未加盖单位公章,即使真实,该工资条亦未记载其存在被扣减工资的情况,其诉请误工费7500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谢某还主张其伤情存在后续治疗之需,因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谢某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谢某的第三项诉请,因本案纠纷系被告罗某的个人行为所致,与两被告间的劳动关系、承包合同关系不具关联性,且被告出租车公司如何管理员工、应否对员工作出处罚不属民事诉讼审判范围,法院对谢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谢某赔偿医药费950.74元;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禅法君寄语

出租车作为城市里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是不少市民外出代步的选择。在乘坐出租车时,乘客与司机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当双方产生矛盾时,需要冷静应对,如矛盾无法调和,则应及时报警以免冲突进一步升级。

而当乘客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文明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此外,出租车司机也应遵守行业相关规定,提升职业操守,坚持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形象。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国】霍姆斯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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