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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租房合同出现纠纷?这两份诉讼须知请收好!

三水法院

买房租房都是一件大事,

但即使仔细斟酌、谨慎下手,

也难免会不小心掉进“坑”里...

签约前处处好商量,

交完钱后翻脸不认人?

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出现纠纷怎么办?

请收下这两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须知

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须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须知

起诉除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副本,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01

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0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当事人委托他人参与诉讼应提交的材料

01

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02

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

03

委托普通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申请书、承诺书及关系证明等书面材料(详见公民代理告知书)。

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例 如:

01

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

02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03

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04

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05

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06

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07

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附件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而起诉状中没有列明计算清单的,应当提交详细的计算方法和清单,作为起诉状的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须知

起诉除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副本,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 二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与诉讼应提交的材料

(一)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

(三)委托普通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申请书、承诺书及关系证明等书面材料(详见公民代理告知书)。

❂ 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例如:

(一)租赁合同、协议;

(二)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三)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  四、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例如:

(一)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二)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三)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七、附件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而起诉状中没有列明计算清单的,应当提交详细的计算方法和清单,作为起诉状的附件。

公民代理告知书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

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本院就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

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所称的公民代理,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代理行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前款第(一)项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伯姑姨舅、侄外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前款第(一)项的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三、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四、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公证书等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五)系当事人所在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证明材料,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六)系当事人工作人员代理的,应当提交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或社会保险关系等系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被委托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其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本院现职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系本院离任审判人员或其他在编工作人员,但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系本院现任兼职人民陪审员或特邀调解员;

(六)系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但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七)拒绝或不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的;

(八)收取报酬的;

(九)提供或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十)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

(十一)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六、当事人在立案前委托公民代理人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向我院立案窗口提交《公民代理申请书》,并按照本告知书第四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立案窗口应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在立案后委托公民代理人的,应当在开庭或法庭调查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部门提交《公民代理申请书》,案件审理部门审查后,应当在开庭或法庭调查前三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并告知当事人及其拟委托的公民。

七、公民从事民事诉讼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代理人提供或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煽动、教唆当事人或他人扰乱诉讼秩序等情节严重,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可取消其以公民代理人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的资格。公民代理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行政诉讼、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中的公民代理行为,可参照本告知书。

—END—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