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引 | 南法君告诉你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合理提出管辖权异议
南海法院 2018-11-26 08:30

最近,家住在禅城区的黄某有点烦,因为租赁合同纠纷,他被南海区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南海法院受理了该案后,黄某想提出异议,因为他认为自己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案子应该移送至禅城法院审理才对呀!于是......

我要申请管辖权异议!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呢?

这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让南法君给大家科普下吧!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议提起须符合三条件

一是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二是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且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三是管辖权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相信大家看到这,

已经了解如何正确使用

管辖权异议这个权利了!

那么,一开头我们说到的

黄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

结果如何呢?

黄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被告黄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黄某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南海法院认为,涉讼合同载明租赁物所在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南海法院作为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被告黄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被告黄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被告黄某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并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南海法院缴交。

3.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海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被告黄某不服,于是提起上诉,最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法君说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是南法君也想提醒各位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在诉讼中应谨慎使用这一法定权利,以免造成无边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切记要善于利用,也应善意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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