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借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否担责?
顺德法院 2018-09-17 18:28

庭审直播公告

1(2018)粤0606民初15549号钟瑞娟诉周松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2018)粤0606民初6567号梁翠意诉郑颖彤、郭金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554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钟瑞娟

被告:周松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9月18日9:00,北滘法庭第六审判庭

主审法官:吴思萌

书记员:何卓峻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7月13日16时45分许,钟瑞娟驾驶一小轿车在顺德区北滘镇东风路石唐对开路段,与周松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松江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钟瑞娟承担主要责任,周松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周松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钟瑞娟支出了维修费800元,钟瑞娟认为两被告应向其支付维修费及交通费,故诉至法院。

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8)粤0606民初656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梁翠意

被告:郑颖彤、郭金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9月18日15:00,大良法庭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张慧

书记员:吴楚君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10月7日17时50分,原告梁翠意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105国道兴顺路口,被告一郑颖彤驾驶一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次事故由被告一负全部责任,原告负无责任。另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三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事发后原告在顺德区中医院两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的费用由被告一支付,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0323.61元及门诊复查1508.54元,被告三支付10000元,其余由原告支付。后经广东正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评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174098元。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