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协议引纠纷,这货款到底能否收回?
顺德法院 2018-09-10 18:06

庭审直播公告

1(2018)粤0606民初14422号林于祥诉佛山市顺德区泰利永鑫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4422号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林于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利永鑫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9月11日15:00,第十七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梁毅强

书记员:周海琪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8年5月30日,双方为佛山市顺德区泰利永鑫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于亚克力原棒的生产签订外加工协议,协议规定被告收到原告的产品后24小时内付清货款,并原告在加工期间,所有产成的合格品被告必须回收,若被告不能回收原告产成的合格品,被告要将双倍押金退还给原告。但如今,被告没有一次性按规定时间内付清货款,并且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将产成合格品送到被告厂房,且已经被被告确认收货,货款至2018年7月31日也没有收到,如今原告所生产的合格成品被告也不能回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