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台风“山竹”登陆广东。
由于降雨量较大,
不少地方因此出现洪涝灾害等现象!
而今天小编要讲的案例,
就跟2015年的台风“彩虹”有关……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吴某与佛山某经济社签订一承包合同,租用一鱼塘边上的用地种植花木,开办花木场。
2015年3月,黄某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并经经济社同意,将承包的鱼塘平整土地改种花卉树木、苗圃。

(图自网络)
黄某花木场与吴某的花木场相邻,西边与东部临公共排灌涌,涌边基围较高于田地平面。为了方便花木场平时排水,吴某在排灌涌埋设立了两条排水管。
吴某花木场的地势与周边田地齐平,而黄某花木场的地势则明显低于周边田地一米以上。黄某的花木场东南西边塘基高于周边田地和涌堤;北边塘基则多处明显较低,与周围田地基本持平。
2015年10月5日,台风“彩虹”过境佛山,给佛山地区带来了强烈降雨,使得花木场旁的公涌水位上涨,洪水漫过沿涌的堤岸,涌入田地、村庄。

随后,黄某的花木场被洪水从北面地势较低的塘基进入并漫过,黄某见状便采取电排泵抽水排洪。期间,黄某发现吴某一排水管有河水倒灌涌入,遂将排水管堵塞以减少倒灌的进水量。
但因涌入水量较多,黄某用雨水电泵在短时间内无法抽光,其花木场盆栽被水浸淹约2天,导致苗木被淹死泡坏,丧失或部分丧失商品价值,造成经济损失。

黄某认为,吴某私设排水管导致涌入水量过大造成其损失,应赔偿其损失。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他认为洪水属于天灾,自己没有责任而不同意赔偿。在村委会调解无果后,黄某把吴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
吴某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开辟低于周边田地的鱼塘作为种植基地,周边塘基堆筑较高,唯独北边迎水面留有较低的基段与周边田地高度大致持平,洪水从迎水面的低段泄入塘内,造成塘内积水淹没。黄某塘内花木场被淹,既有洪水天灾的因素,也有黄某明知地势低洼而塘基堆筑高度不足,防洪能力不够的因素。
虽然吴某在涌堤设置了底管,也有水通过底管涌入田地,加大了漫过田地的洪水量,但这不是黄某塘内花木被淹的关键因素,黄某将花木被淹归责于吴某是没有根据的。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黄某上诉称,吴某在护堤地范围内设置排水管,致使洪水从排水管、地陷低位、基坎低位倒灌入花木场,并最终使其的花木场被淹,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台风当天,水位迅速越过紧靠花木场所在堤坝,洪水迅猛地冲向稍低的花场及附近的农田和鱼塘,造成当时周边花场严重水浸。当地村委会后出具《救灾情况证明》,证实吴某所铺设的排水管道属于正常排水需要,设置的高度合理。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天的强降雨导致涌内的水漫过涌堤,而吴某铺设的管道均低于涌堤,即无论吴某是否在涌堤上埋设管道,雨水的涨势已经足以漫过涌堤,并通过涌堤涌入吴某及黄某的花场。事实上,除吴某和黄某的花场被水淹之外,周边其余地势相当的地方均被淹,包括黄某花场对面的菜地也被淹。由此可以推断,即便涌水有通过吴某铺设的管道进入其花场,但由于降雨量过大,导致涌内水位过高,洪水完全可以通过涌堤涌入花场,故洪水并非仅从该管道倒灌入花场引起花场被淹。
且村民委员会也已出具证明确认吴某铺设的管道位置合理,不存在改变公涌的地形地貌或堵塞河涌的情况,故黄某关于吴某铺设管道的行为引起公涌土质松动、地陷,从而导致洪水涌入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佛山中院认定黄某的花场被淹是因事发当天降雨量过大及涉案花场地势较低所致,与吴某在涌堤上埋设管道排水并无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