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尊崇自然,敬畏生命。
老师也教过: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这些连小学生都懂的道理,
但有些人就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

一男子偷倒废水在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是可忍孰不可忍,三水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6月9日
顺德区的王某联系李某,告知李某自己有工业废水需要拉走处理。于是,李某便在6月15日下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去到顺德区某公司附近,王某将该车辆开走后载回约11吨的固体废物并向李某支付了运费5200元。
2017年6月15日
当晚23时左右,李某开着车经过三水二桥后转入了一条村庄,打算趁着月黑风高,私自处理掉这11吨废水。就在李某打开油罐倾倒了大概300公斤废水时,在附近巡逻的治安队员发现了李某并将其控制,三水区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场后查获上述车辆。



现场废水散发阵阵臭味。

经环保部门鉴定,李某驾驶的汽车内装载的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2018年5月29日,三水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被废水破坏的现场
面对这起案件,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具有倾倒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已着手实施倾倒约11吨危险废物的行为,其行为已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约10.773吨危险废物由于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被倾倒,是犯罪未遂,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对已倾倒的废物进行清理并对清理的废物作无害化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上述情节,我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淼法君有话说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以“生命”比喻生态环境,强调了守护“绿水青山”的重要性。
今后,我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三水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环境资源一旦遭到破坏,
修复过程及其漫长,
但那些不惜破坏环境
赚取金钱的始作俑者,
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