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旁边盯了你几十分钟了,你肯定喝了酒。”
“脸那么红,又是摇头又是擦汗,不是喝了酒是什么?”
男子一口咬定在街头执勤的民警喝了酒,还拉着民警的手,要民警去医院抽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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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5月29日晚7时许,重庆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民警在龙水镇老大桥至综合街道区域执行公务,对过往车辆和人员例行检查。


“你肯定喝了酒”
晚上7时30分,一名50多岁、身穿黑衣的男子走到执勤的民警刘咸利面前,上下打量。
民警闻到该男子身上一身酒味,询问对方有何事,但对方闷不作声。随后,民警对该男子进行身份核实后,让他离开。
该男子来到旁边的药铺门口,双手环抱胸前,一直紧盯着执勤民警。
约20分钟后,执勤民警用手摸了一下额头又摇了摇头,显得有些疲惫。
这时,黑衣男子走到刘咸利面前,对周围群众喊道:“大家快来看!这个警察喝了酒,他酒后执法哦!”
这一喊,迅速引起周围群众注意。
“我在旁边盯了你几十分钟了,你肯定喝了酒。”黑衣男子说,他一直在旁边观察到,执勤民警脸红,又是摇头又是擦汗,不是喝了酒是什么?
“我大晚上的在这认真工作,你喝了酒跑来说我喝了酒,没得这个道理。”刘咸利向黑衣男子解释,自己从早上到现在一直没休息,吃饭都是在派出所食堂吃的,不可能喝酒。自己脸红,是因为累的。
该男子根本不听解释,一口咬定刘咸利酒后执法,要他必须去医院验血,以此证明有没有喝酒。
现场交通受阻
刘咸利当场表示,自己正在执行公务,不可能因为有人无故质疑自己喝了酒,就离开工作岗位。他还对男子说,如果怀疑他酒后执法,可以打110投诉或举报,并提供了自己的警号和名字。
黑衣男子并没打110投诉或举报,而是继续在现场煽动群众起哄,导致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民警的正常执法行动完全无法开展,现场交通也被阻断。
过了一会,另外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50多岁男子走到刘咸利面前,同样说他喝了酒。
“脸、眼睛都是红的,你肯定喝了酒!”白衣男子称,他在现场闻到了一股酒味,而且民警的脸和眼睛都是红的。该男子不仅一口咬定民警喝了酒,还拉着民警的手,要民警去医院抽血检查,以证实民警酒后执法。
视频显示,事发过程中,当事民警一再解释,但根本无用。黑衣男子则在一旁昂着头,斜眼看着民警。
随后,又有一名60多岁男子用手指着民警说:你就是喝了酒在执法。
一人难抵三张口,但刘咸利依然不断耐心解释,尽管声音已经变得沙哑。
围观群众越来越多,里三层外三层,把现场围得水泄不通。
事后,刘咸利介绍,事发时已经明确告知对方正常的监督和举报途径,但对方依然不听,继续滋事,造成整个路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现场交通阻断。
因3名男子涉嫌妨碍执行公务,刘咸利按程序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并请求增援。
增援民警赶到,依法将3名男子传唤到派出所,刘咸利作为当事人一同接受调查。
全程录音录像
据大足区警方通报,在派出所办案中心,刘咸利在大足区公安局督察支队民警监督下,由龙水交巡警大队对他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全程录音录像。
刘咸利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0mg/100ml。
黑衣男子也接受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38mg/100ml。
另两名男子测试结果为,一人未饮酒,一人酒精含量20mg/100ml。
根据回避原则,这起因3名男子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的案件交由异地派出所办理。
经调查,黑色上衣男子黄某,此前曾因私家车被交巡警贴过5次罚单,心生不满,当晚酒足饭饱外出散步,看见民警设卡检查,其中一名警察脸有些红,便认定民警酒后执法,以此报复民警。
另外两人蒋某和郑某在接受调查时称,自己只是看热闹,跟着瞎起哄。
目前,3名男子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被处以拘留处罚,其中两人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一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回顾整个事件过程,执勤民警现场应对有理有据:
1反复耐心地向男子解释“脸红”的原因:自己从早上到现在一直没休息,吃饭都是在派出所食堂吃的,不可能喝酒。自己脸红,是因为累的。
2明确告知对方正常的监督和举报途径,如果怀疑他酒后执法,可以打110投诉或举报,并提供了自己的警号和名字。
3反复劝说后对方依然不听,继续滋事,造成整个路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现场交通阻断。刘咸利按程序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并请求增援。
那么,涉事男子到底有没有质疑民警“酒后执法”的权利?
这个可以有!
我国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宪法中也对公民的监督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涉事男子要拉着民警去验血的要求合理吗?
当然不!
回顾事件的全过程,三名涉事男子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不但不合理,而且违法!
我国《刑法》对【妨碍执行公务罪】有如下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但法律也同样限制了公民权利的行使途径和范围。
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需要每个人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打造。公民应该具有监督意识,但出于报复心理的猜疑、指责,反而歪曲了监督的含义,更侮辱和浪费了手中的监督权。
当然,无理取闹的监督行为不可取,更不能有。一旦涉嫌妨碍执行公务,必定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应是公民必须具备的法律常识和法治意识。
(编辑 马岳君 席锋宇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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