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都知道
当发现银行卡、存折丢失了
第一时间要到银行办理挂失
那么支票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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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不光是支票,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一旦丢失了有可能被人盗用

“那我们的资金怎么办呢?”
别着急!
这个时候你需要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及时挽回损失哦!

-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
是指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 举个例子 ●
上述公司不慎丢失了支票,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该票据无效后,
票据持有人也无须担心
造成资金损失啦!

那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哪些条件呢?
● 划重点 ●
1
公示催告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2
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3
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4
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同时通知支付人(银行)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告期届满(至少60日),无人申报权利的,或是有人申报权利,但被法院驳回申报的,经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公告期限内,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请求法院判决的,法院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申报权利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或申报人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
这份申请书长什么样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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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 ●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南法君的这期普法,
票据持有人都get了吗?
如有疑问,欢迎留言提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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