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引 | 支票、汇票等票据丢失了咋办?教你一招重要补救方法
南海法院 2018-10-30 08:30

大家都知道

当发现银行卡、存折丢失了

第一时间要到银行办理挂失

那么支票丢了呢?

↓↓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不光是支票,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一旦丢失了有可能被人盗用

“那我们的资金怎么办呢?”

别着急!

这个时候你需要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及时挽回损失哦!

-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

是指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  举个例子 

上述公司不慎丢失了支票,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无效后,

票据持有人也无须担心

造成资金损失啦!

那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哪些条件呢?

●  划重点 

1

公示催告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2

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3

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4

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同时通知支付人(银行)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告期届满(至少60日),无人申报权利的,或是有人申报权利,但被法院驳回申报的,经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公告期限内,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请求法院判决的,法院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申报权利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或申报人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

这份申请书长什么样子呢?

↓↓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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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南法君的这期普法,

票据持有人都get了吗?

如有疑问,欢迎留言提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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