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向】这些年,你究竟是在加班,还是在值班?
顺德法院 2018-08-21 17:31

每到下班的时候,

相信大家的心情都是酱紫的……

这时候,相信最心塞的莫过于需要加班和值班的朋友了!有人问小编:这加班和值班,不都是在正常八小时工作制之外额外工作吗,有必要纠结吗?

其实,

这值班和加班还是有差别的!

大家可要分清楚!

近日,顺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有关“值班是否属于加班”的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蔡某成是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的员工。在2016至2018年期间的部分工作时间,被告安排原告上夜班,其后双方因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夜班待遇是否合理产生争议。

2018年3月7日,蔡某成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加班费10080元。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蔡某成对裁决不服遂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共计19110元。(按照加班费200%计算,自2016年5月到2017年1月,共计189小时×15元/小时=2835元;自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共计448小时×15元/小时=6720元)

原告主张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超过8小时的属于加班。根据排班明细表,2016至2018年间,原告所上的夜班,上班时间是下午18:00至次日早上8:30,总时间共计14.5小时,亦即加班时间为6.5小时,被告应支付加班费。但每个夜班被告只按2小时加班工资发给原告,即还欠原告每个夜班4.5小时的加班工资。

被告辩称

夜间排班是公司为防止出现突发性安全事件而安排员工在公司休息室内值班,事实上并非处于常规劳动生产状态中,不属于加班。另外,根据工资表复印件显示,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公司发放了两项加班费,一项是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班的固定加班费,每月750元;另一项是平时中午、夜班值班的补贴,且每次夜班值班按不少于加班两小时计算发放值班津贴给原告,已足额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被告安排原告上夜班时间(18:00—次日8:30)中的凌晨2:00—次日8:30这一时间段是否属于加班?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加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边休息边工作,且相应的加班费计算及支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值班则是用工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仅是处理突发性事件中与劳动者本职工作内容相关的事务。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且相应的值班待遇一般是根据企业的内部规定或与劳动者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换而言之,即是:加班的特点是工作为常态,而值班的特点是工作系突发性、临时性及短暂性;在没有出现突发性状况的情形下,休息状态甚至可以延续至值班截至时间止。因此,值班并不等同于加班。

本案中,根据双方认可的排班表可显示,被告明确确定了“夜班时间:18:00—次日8:30,凌晨2:00—8:30于休息室值班”,即被告已告知了原告凌晨2:00—8:30属于值班;并且对于值班,被告亦提供了休息室、床及被子供原告休息。且根据原告的值班情况,被告每月以“其他加班费”的形式支付了值班待遇给原告。因此原告主张夜班时间段中的凌晨2:00—次日8:30属于加班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