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与个人资金混同,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顺德法院 2018-08-06 18:24

庭审直播公告

1(2018)粤0606民初12137号广东鸿昌化工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偶现公司、吴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2018)粤0606民初11838号肖映晖诉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何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213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鸿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明勇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8月7日10:30,第三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陈奇志

书记员:梁银敏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从2014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供应油墨。从2017年10月起,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开始拖欠货款,后双方于2018年5月17日对账确认,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87000元。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吴明勇作为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经营期间与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应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佛山市宝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000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吴明勇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183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肖映晖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何英华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8月7日9:30,第三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陈奇志

书记员:梁银敏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从2015年6月开始,原告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布料,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4892元未支付。被告何英华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基本上都是通过被告何英华的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货款,两被告的资金混同,持续使用同一账户,被告何英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9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何英华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