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零口供”照样获刑!
禅城法院 2018-08-02 08:00

口供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事件事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零口供”的情况,法官是否就无法定罪量刑?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一起男子入室盗窃案审理时,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审讯期间以及法院庭审过程中都一直保持沉默,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自认为这样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但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禅城法院经调查取证,在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实下,确认陈某犯罪事实,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回顾

入室盗走电脑,却在庭审中一言不发

2018年1月6日10时30分许,陈某来到禅城区教子村某出租屋,利用自制的开锁工具,他很快进入了房间,并盗走了麻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2018年3月2日,民警将陈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搜获作案工具一批。

2018年7月4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证实陈某在失窃地点开锁进门并抱着物品离开。被害人麻某亦表示2018年1月6日其在出租屋里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出租屋房东梁某在得知租客麻某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通过出租屋内安装的监控录像视频,辨认出陈某就是开锁入户盗窃的男子。根据上述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却一直保持沉默,不作任何辩解。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虽然陈某归案后至开庭一直保持沉默,但公诉机关提供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足以证实陈某入户盗窃事实。

禅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实施上述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证据确凿亦可判刑,被告人勿存侥幸心理

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口供”案件,尽管被告人陈某对盗窃事实未予供认,但是,在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犯罪的情况下,法官依然能将陈某定罪量刑。

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甚至完全否认,出现“零口供”案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官规劝被告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归案后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减轻处罚。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力量应该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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