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丈夫一怒之下把妻子告上法庭...真相是……
佛山高明普法 2018-08-02 21:44

生儿育女是婚姻的重要内容

有些人认为,

孩子是两个人爱情的结晶

结了婚就一定要生孩子;

也有些人认为,

女人不是生育的工具,

在生育方面有自主权。

有这样一对夫妻,

妻子为了事业上的晋升,

在怀孕之后瞒着丈夫

擅自做了流产手术,

丈夫一怒之下把妻子告上了法庭,

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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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和赵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忙于工作,于是赵女士提出:3年内不要孩子。刘先生知道妻子是一位职场女强人,为了妻子的事业考虑,就同意了这个要求。

到了2017年,“3年之约”期满,刘先生提出两个人可以要个孩子了,赵女士也表示同意。不久,赵女士怀孕了,三代单传的刘先生非常高兴,还特意把老母亲从老家接过来照顾妻子。

不巧的是,偏偏在这个时候,赵女士所在的单位出现人事调整,领导打算给她升职,但得知她怀孕后又有所顾虑。

赵女士为了把握这次难得的升职机会,没有与丈夫商量,就去做了人工流产。刘先生得知后非常生气,老母亲也因此受到打击生病住院。夫妻俩为这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刘先生斥责妻子不尊重他作为丈夫的生育权,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断了刘家的香火。

赵女士认为丈夫不支持自己的事业,只想着为刘家延续香火,把自己当成了生育的工具。盛怒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了法庭,主张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法院判令赵女士赔偿精神损失十万元。

所以法院最终怎么判?

一起来看!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

生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和剥夺。但是,生育子女是两个人的事,生育权的行使,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行使。而且,由于夫妻双方在生育这件事上的分工不同,孕育和生产的过程,都需要由女方来单独完成。因此,当女方不同意生育的情况下,男方单方面无法行使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怀孕之后,女方是有权利选择不生育的,通俗点说,就是“谁的肚皮谁做主”

所以,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那么,另一个问题来了:

如果妻子一方坚持不生孩子,

像刘先生这样求子心切的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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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还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准予离婚。所以,如果刘先生一定想要个孩子,而赵女士偏偏就是不愿意生,刘先生是可以选择离婚再娶的,重新找一个愿意和自己共同生育子女的伴侣,以保障自己做爸爸的梦想得以实现。

普法君觉得,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和客观实际。像赵女士这样不告诉丈夫,就擅自把孩子打掉,对丈夫也有失尊重。双方通过沟通协商,在是否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才是相处之道。

来源:江苏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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