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摔倒,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年过七旬的罗伯乘坐公交车从禅城前往高明,因司机紧急刹车,摔倒在车厢内。随后,罗伯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裁定罗伯摔倒是因为急刹车,获赔63万元。
事件回顾
去年1月,罗伯乘坐公交车从禅城前往高明,在西樵镇江浦路路段,前方一辆小轿车从右侧停车位驶出,司机紧急刹车,罗伯摔倒在车厢内。
随后,罗伯被紧急送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交界区脑血肿,罗伯前后住院3次,合计214天,花费超过25万元。经伤残鉴定,罗伯的四肢瘫达四级伤残,右侧轻度面瘫达十级伤残。
去年6月,罗伯将公交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运输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未能履行安全送达乘客的义务并造成其损伤,严重损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5万余元。
质疑:乘客跌倒是自身原因?
运输公司表示,和乘客双方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同时向法院申请,追加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庭审时,运输公司称罗伯自身疾病发作加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主要原因,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根据当时的监控录像,指出司机当时的车速为30公里/小时,刹车行为不是急刹,对乘客的安全不会造成威胁,认为罗伯患有高血压,严重时会神志不清,甚至发生严重的心、脑、肾等器官的损害和病变,所以其中风可能是自身的高血压等病所导致。
此外,运输公司还对罗伯部分费用有异议,同时也认为有些疾病并非本次事故引起,应由罗伯自行承担。
判决: 摔倒是因为急刹车
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罗伯乘公共汽车受伤的事实,同时构成了违反运输合同和侵权损害两种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罗伯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即选择了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从车载录像来看,罗某的摔倒并受伤确为司机紧急刹车所致,运输公司应承担罗伯的全部损失。
据此,南海法院最终认定罗伯的损失为63万余元,扣除运输公司已支付的3万元外,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运输公司赔偿20万余元的损失。
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坚持认为罗伯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责任,同时不能确认在事故发生时罗伯跌倒是司机刹车行为还是其病发所致。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主张罗伯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以及或因其发病导致跌倒,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依据不足。据此,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老年人乘坐公交车怎样更安全?
公交车上,最安全的位置就是爱心专座。乘客乘车时,正确坐法应该是双腿叉开,两脚后脚跟之间保持15至25厘米,这样在公交车急刹车时,乘客更容易保持平衡。
公交车最后一排中间的座位没有扶手,急刹车时很容易将乘客抛出座位,老年人应尽量不要坐在最后排中间位置。而且车厢越往后的位置,在行驶过程中越会感到颠簸,老人最好选择爱心专座。
转载自高明新闻
信息来源:广佛头条、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