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公告

1(2018)粤0606民初11604号林春艳诉何家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2018)粤0606民初10821号陈伟志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1604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林春艳
被告:何家华
第三人:佛山市金房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欢乐。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7月26日9:30,第十七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辜原
书记员:黎艳芳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签订《商品房实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华路 B97号新宏楼D座801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21.86平方米,含单车房,总金额为56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足额支付购房款,并且原告和被告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后原告发现涉案房产所包含的单车房是属于案外人所有,被告无权出售涉案单车房,被告在出售涉案房产的过程中隐瞒事实,欺骗原告涉案房产是包含单车房的,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单车房的价值19565.9元(计算方式:房款总金额为565000元,总建筑面积为121.86平方米,即每平方米约为4636.47元,单车房建筑面积为4.22平方米,故单车房的价值为19565.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5万元(按照合同定金5万元计算);以上合计:69565.9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0821号
案由:继承纠纷
原告:陈伟志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7月26日下午4:00,第七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柯洁静
书记员:吴建欣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何某与原告为叔婆与侄孙子的关系。何某的父母均已于解放前死亡。何某生前只与陈某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陈某已于1968年6月19日死亡。何某在丈夫陈某去世后没有再婚。何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于解放前死亡。何某没有任何兄弟姐妹。何某不属乐从镇沙滘居委会的五保户。其生前起居生活均由原告照顾,其身故后的丧葬事宜也由原告料理操办。
何某生前与陈某共同共有房屋一间,坐落于顺德市乐从镇沙滘西村良涌坊,房屋何某名下占有的产权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何某生前没有处分该财产,现为其遗产。
原告在死者生前照顾死者的起居生活;死者身故后,为其料理丧葬事宜,以尽孝道。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某名下占有的全部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