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为追回被盗摩托车,花10万元找“公检法关系人”,结果……
禅城法院 2018-07-03 10:12

财物被盗后,

有人声称认识“公检法”的办案人员,

只要花些费用就能帮忙追回。

这……真的有可能吗?

下面的阿万就为了托关系追回失物,

付出了10万元的代价。

案情回顾

阿万在快递公司工作。2017年5月,他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司摩托车在街上被盗了,遂向派出所报案。后因担心要赔偿,且心急找回被盗摩托车,阿万找上了陈某。“陈某平时自称有本事,认识很多人,会帮我找回摩托车,所以我就相信他了。”阿万称。

5月至10月期间,陈某对阿万谎称怀集县人民法院正审理此案,并自称其认识公检法的办案人员,通过其花些费用可以帮忙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在此期间,陈某利用伪造的“怀集县执行局专用章”、“佛山市环市镇东升行政中心专用章”、“肇庆市法律委员会”等公章,伪造多份怀集县检察院和法院的文书材料提供给阿万骗取其信任,并编造各种理由要求阿万通过微信等方式给付办事所需款项,共骗取阿万人民币108315元。

由于迟迟未见陈某帮忙追回被盗的摩托车,阿万发现自己被骗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0月15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广场将陈某抓获。2018年2月22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83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中,陈某利用被害人不熟悉公检法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特点,通过编造认识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谎言,借此称可帮助被害人追回被盗财物进行诈骗。此类诈骗案件,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更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禅法君提醒大家,面对类似本案“托关系”的说法,一定要提高警惕,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及公检法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不要盲目相信他人花钱打通关系的谎言。如果发现有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钱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力量应该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文图|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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