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前者,因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则产生“执行难”;而后者是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即为“执行不能”。
实际上,因“执行不能”案件数量众多且“难以消化”,案件数量在连年累加下,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导致群众产生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的错觉,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执行难的主观感受。然而,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接下来,小编要讲述的这起案件,
(佛山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之七)
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执行财产线索,
法院依法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东莞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推荐法院:南海法院
赵某向东莞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东某公司)购买淀粉,东莞东某公司交货后,赵某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但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向东莞东某公司打下欠条,确认尚欠货款15.06万元。由于赵某一直拖欠货款,东莞东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赵某限期向东莞东某公司支付货款和诉讼费合计15.22万元。裁判文书生效后,赵某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东莞东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6月予以立案,强制执行金额为15.44万元(含执行费)。此外,赵某还是另外两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两件案的强制执行金额合计约10万元。
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在赵某经营的厂内发现一条废弃生产线及一台包装机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厂家已经停业多时,机器设备残旧,经依法评估,市场价值约人民币2.7万元。但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买,几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以物抵债。由于长期找不到买家,执行法院需要解除对机器的查封,将处置权交还赵某。这极有可能会让机器沦为废品。

(图自网络)
此时,上述厂房的房东将场地另行租给他人使用,新租客百般阻挠执行法院处理该批机器,让强制执行环境变得更为复杂。执行法官抓住机会,在房东、新租客与各债权人之间不断斡旋,首先说服东莞东某公司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取得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又通过电话沟通、单独面谈、共同磋商等多种方式,站在新租客的角度分析其经营类型与被查封机器之间的联系,帮他估算直接从东莞东某公司处买下机器获得的便利和节省的费用。最终,促成新租客以略高于以物抵债成本价,向东莞东某公司购买了上述机器设备。执行法院遂将此交易款在关联案件中进行分配,东莞东某公司分配得人民币0.98万元;另外两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亦分得一定款项。
(图自网络)
由于被执行人赵某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该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既是一件破解执行难的案件,又是一件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被扣押却难以变现,影响了整体执行工作进程。执行法官不畏艰难,促成了这宗金额不高的交易,既免除了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后承接机器的运输费,又盘活了闲置已久的设备,让多位申请执行人收回部分债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处理该批机器后,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法、合情、合理。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