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芦苞一男子最近遇到烦心事——
养鸡养了70多天后,
鸡苗竟长成了一群“短脚鸡”......
脚最短的甚至只有9厘米!

调查一看,
竟是基因突变……
出售鸡苗的家禽公司有无责任?

最近,三水法院对这起
产品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一起来瞧瞧法院怎么判决!
案情回顾

卢先生是三水芦苞的一名养殖户。2016年,卢先生从江门某家禽公司购买了12300只三黄鸡的鸡苗。然而,饲养了70多天后,这批鸡苗竟然有三分之一长不大,出现矮脚性状,脚最短的甚至只有9厘米!

卢先生称,由于一部分鸡脚短,一直卖不出去,直接损失了三万元。但更让他想不明白的是,同一批种苗,鸡吃的饲料一样,为什么养出来后却是“发育不良”。
他怀疑是鸡的种苗不纯正,导致养出来存在差异。于是,卢先生联系芦苞镇动物防疫检疫站。经该检疫站将样本送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进行检测,发现该批鸡存在基因变异,造成个子矮小。随后,卢先生把江门某家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对此进行赔偿。

江门某家禽公司称:
该公司的每批次种蛋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每批次的鸡苗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才售出的。而鸡作为一种生物,其成长过程包括基因、体形、长势等,很大程度上还是由饲养条件、环境、气候等因素决定。
鸡只体形的大小并不完全取决于鸡的品种,主要还是跟鸡的饲养过程有关。即使真实存在原告主张的鸡只不好卖、卖价不高的情形,也并不一定就是鸡只本身的原因,其中禽流感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此,该公司认为卢先生的诉求并不合理。

法院审理查明

鸡苗体重未达到公司所说标准
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鸡苗饲养后出现长势缓慢、脚短、体形偏小等现象,抽查称重没有达到该公司所说的三黄鸡成年出售体重应达到2.6~3斤的标准。

公司对变异原因未有合理解释
存在缺陷的鸡只经检测,部分个体矮小的主要原因是基因变异,但该公司对变异的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此外,该公司主张鸡只矮小的原因是原告饲养方式所导致,也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案件判决
江门市某家禽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江门市某家禽公司赔偿卢先生3万元。
江门市某家禽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何永添
中共党员
现任三水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家禽出现质量问题
应及时保留证据
承办该案的何永添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卢先生饲养鸡苗以期获利,但由于江门某家禽公司提供的鸡苗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饲养后鸡只没有达到预期体重,也未能按预期售价出售,违反了合同约定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差价。
何永添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家禽、牲畜幼崽时,应尽可能在买卖合同中对经饲养的成年家禽、牲畜的体重等作出具体约定。如成年家禽、牲畜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保留证据;同时,也要及时向检疫站等政府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减少损失。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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