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南到岭南,执行效果不打折扣——顺德法院积极协助临安法院执行
顺德法院 2018-06-24 16:15

近日,我院协助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执行。

临安法院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判决,栗某群、栗某阳应共同向雷某荣支付11万余元,至今本息合计共14万余元。因栗某群、栗某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雷某荣申请临安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查找,申请执行人雷某荣发现被执行人栗某阳现居住在顺德大良,并向临安法院提供该线索。临安法院该案承办人遂奔赴顺德,并请求我院协助执行。

接到协助申请后,我院高度重视,立刻指派两名业务能力精、沟通能力强的干警与临安法院干警一同奔赴商铺,将被执行人栗某阳拘传至顺德法院执行局,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雷某荣前来协商。临安法院承办人督促栗某阳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3小时的协商,栗某阳转变了态度,与雷某荣达成和解,表示愿意筹款项履行义务,现场交付12万元,余款承诺限期支付。

顺德法院认真落实全国执行“一盘棋”理念,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定式,强化担当,提高站位,树立大局观念,积极回应各地法院协助申请,2018年至今先后协助异地法院扣押、查封、冻结、扣划600余起,获得一致好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九十九条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