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WIFI、空调
夏日必备三件套
这个夏天过得美滋滋~~

炎炎夏日,随着气温上升,空调已成为商家住户避暑降温首选。然而,享受空调带来清凉的同时,不少市民也饱受空调噪音的折磨。近日,一起因空调引起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让大良某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将某美容院和某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起
因

他人空调装在自家屋顶 屋主不堪其扰
刘先生是一名专业绘画老师,为了有相对安静的创作和生活环境,2004年,刘先生购买了位于大良府又居委会某小区的顶层商品房一套,并于同年入住。
2011年,某美容院承租了该栋物业的首层商铺,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楼顶阳台上安装了两台庞大的中央空调外机。
而空调外机位置正好位于刘先生房屋的正上方,每当空调使用期间,刘先生房屋都会震动。到了晚上,机器运作发出的噪音和水管内的流水声更是严重影响刘先生一家的生活作息。长期的噪音使刘先生一家长期失眠,造成健忘、注意力不集中、精神和心理状态不稳定。


多次交涉无果诉至法院
经刘先生查询,其他商铺商家所安装的空调外机都是放置在专门设计的位置上,且楼顶不适合安装空调外机,存在潜在漏水隐患。刘先生多次与本小区物业公司交涉无果。
刘先生认为,美容院擅自安装空调外机,物业公司擅自批准安装行为共同侵害了刘先生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遂将物业公司、美容院及美容院的经营者诉至我院,请求美容院与物业公司共同排除妨碍,立即拆除违章安装在楼顶的空调外机。
审
理
物业公司
已尽责任,对空调外机无强制拆除权
庭审中,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涉案美容院于2011年8月在涉案物业楼顶公共区域安装中央空调及附属设施没有经过与物业公司协商,也没有经过物业公司批准,是私自安装的;物业公司在得知美容院要在该座楼顶上安装中央空调时,已告知该店经营者该种行为是不符合小区管理规定、不允许其安装的。并且在他们私自安装的过程中进行劝阻及强行制止,以不让施工人员进入小区的方式禁止他们安装。但对方不听劝阻,依然强行安装;期间,物业公司又多次与该店经营者及与受影响的业主一家沟通,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已尽到应有责任和义务,但权力有限,不能强制拆除空调外机。

美容院
楼顶属全体业主所有,对方无权起诉
被告某美容院辩称,其于2011年承租涉案商铺,在承租商铺的两个月内完成装修,并把空调外机安装在楼顶。原告刘先生现在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美容院安装空调是根据被告某物业公司及业主的指示。其原打算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商铺外墙,但物业公司拒绝,且在安装空调外机时采取了正确措施并将主机吊装在房梁下;楼顶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美容院对该楼顶也享有权利,该楼顶平常几乎无人上去,位置不是原告房屋的正上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自己也摆放了盆栽植物及泥土于该楼顶。若认定侵权,原告也是侵权,无权起诉美容院。


法院
使用共有部分不能对他人造成妨碍
判决拆除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某美容院关于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因此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某美容院停止侵害,拆除案涉空调外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争空调外机位于案涉小区12座天台。该天台属该小区12座的共有部分。原告作为12座房屋的业主,与被告某美容院在12座天台放置空调外机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其主张权利受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美容院主张应追加全体业主并无理据,不予支持。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由此可见,业主可以无偿利用房屋的共有部分,但其行为的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合理需要;2.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3.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某美容院作为案涉小区12座商铺的承租人,该商铺业主对12座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的权利也应及于被告某美容院。因开发商建设时已预留了相应的空调位,被告某美容院理应按照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被告某美容院利用12座天台安置空调外机,并非合理需要。同时,该空调外机的安装在12座天台也已经对原告等其他业主使用天台产生了妨碍,原告主张被告某美容院、美容院经营者岑某对其拆除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物业公司并非侵权人,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我院判决被告某美容院及其经营者岑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案涉物业12座天台的两台空调外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