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万!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禅城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禅城法院 2018-05-28 09:55

正所谓,

聪明反被聪明误,

下面这起案件的原告就是例子!

法庭上,他竟敢提供虚假证据,

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

逃得过法官的“火眼金睛”?

为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禅城法院石湾巡回法庭近期对一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担心权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男子伪造证据

原告钟某诉被告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他唯恐自己权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便伪造了广东省一监狱《释放证明书》以期延后其刑满释放的时间;在明知案外人宋某不符合公民代理资格的情况下,为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该案诉讼活动,遂伪造某村民委员会《推荐信》。

图为钟某伪造的证据

就前述证据疑点,案件承办人简法官亲自到监狱调查并向村委会去函核实,经查,钟某所提供的《释放证明》及《推荐信》均系伪造的证据。钟某得知法院核查其提交的证据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忒胆大!

竟敢把法院当“舞台”?

这后果你知道吗?

法条链接

(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传唤询问,钟某对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供认不讳。因钟某前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另对钟某诉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禅法君寄语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审判造成障碍,冲击社会诚信体系。禅法君借此提醒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按照举证规则如实举证,提供虚假证据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并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每日一法谚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拉丁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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