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等于侵权?因被媒体、朋友圈曝光,商家起诉了消费者!
禅城法院 2018-05-16 08:00

家住佛山的李女士在一家门业公司订购了一批实心橡木平雕门,可收到货后,却发现所购的平雕门并非实心,于是到该公司反映相关问题。

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夫妇便通过朋友圈、腾讯视频、电视台等平台对该公司进行曝光,怎料该公司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要求李女士夫妇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所购平雕门是否货不对板?

门业公司诉称

2017年8月和9月,李女士与该公司分别签订了21套及134套橡木平雕净门扇的销售单,销售单金额合计107266元。后该公司按照李女士在销售单上的要求样式、材质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义务。

然而李女士及其丈夫陈先生却在2017年11月通过其个人微信号公开发布所购平雕门货不对板,称其收到的橡木实木平雕门并非实木,诋毁该橡木平雕门是中空的,李女士夫妇还擅自向电视台某新闻栏目组作出有违事实真相、隐瞒事实的虚假爆料,带领栏目组记者到其门店处采访报道。

该公司表示,李女士夫妇上述行为已造成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两人利用新闻节目的播出,将该节目视频录制并通过“腾讯视频”广泛散播,误导广大客户、消费者及群众,致使其品牌名誉权、商誉受到极大损害。该公司遂要求李女士夫妇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等责任。

而李女士及陈先生则表示

该门业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但没有指出她所述的橡木平雕门是空心的,而且一直误导所谓的橡木平雕门就是李女士需求的实木实心门。在与该公司洽谈过程中,李女士提出“全橡木实木门”、“浅雕”、“用橡木实木浅雕”等字眼已明确作出了订购实心橡木门的意思表示。而在该公司提供的样品中,无法辨别出所购平雕门是实心还是空心。

收到货物发现问题后,李女士来到该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该公司还坚称他们所出售的橡木平雕门是实木实心的。因此,李女士夫妇的朋友圈以及电视台新闻栏目中报道的内容均属实。电视台新闻的报道是调查客观事实后才进行报道的,揭露了该公司违反合同承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再者,电视台在节目播出前没有征询过李女士夫妇的意见,两人只是接受采访以及提交证据,反映木门是空心的。因此,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需承担责任。

曝光商家,

引发的这起侵权之争,

究竟孰是孰非呢?

法院判决

被告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该公司的纠纷产生根源在于双方对于涉案橡木门是否约定了内部结构为实心。经查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洽谈订单过程中并未向李女士明确橡木平雕门内部结构为空心,在制作订单时亦未明确写明。即使该公司在洽谈过程中曾向李女士出示过橡木平雕料头,但该料头从表面亦不能看出其内部结构为空心还是实心,该公司作为销售者,对于门的内部结构信息的了解显然多于李女士,对于该信息应负有提示义务。李女士亦在与该公司洽谈过程提出“全橡木实木门”、“浅雕”、“用橡木实木浅雕”,还曾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过含有“SOLID DOOR”(译为实心门)字样的截图,可见其已经明确作出了订购实心橡木门的意思表示。

因此,在双方出现纠纷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李女士夫妇在其微信朋友圈及电视台新闻栏目的爆料,是对该公司橡木门质量的批评、评论。上述的批评、评论均基于双方纠纷产生的客观事实,是两人反映纠纷情况、表达自己意见的一种形式,属于正常的消费者维权,并不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行为。同时,该公司主张电视台新闻栏目的播出视频对该公司名誉权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李女士夫妇并非栏目的制作人或版权所有人,亦即并非侵权人,即使该节目涉嫌侵权,其相应的责任亦不应由李女士夫妇承担。

最终,禅城法院驳回了该门业公司对于李女士及陈先生停止侵犯其名誉权行为的相关诉讼请求。

禅法君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之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并影响了受害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借机对其实施了诽谤、诋毁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原告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并造成其名誉受损,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两被告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每日一法谚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中世纪】托马斯 · 阿奎那

文图|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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