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擅自拆除这类设施后果很严重!
佛山安监 2018-05-22 18:09

【编者按】今年是全国职业健康执法年,市安全监管局将在 “佛山安监”微信公众号上推出“典型案例”系列,公布和剖析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年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以教育引导企业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期:擅自拆除、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被警告罚款

案情回眸

顺德区某公司约有员工130多人,主要生产工艺有插件、波峰焊、手工焊接、灌胶等,主要存在二氧化锡、铅烟、苯、甲苯、二甲苯、MDI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 该公司升级排气系统时焊接岗位抽风除尘设施没有正常使用,并拆除了部分通风排气管。该公司涉嫌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擅自拆除、停用职业防护设施。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区安监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该公司的职业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当事人擅自拆除排气管道并未安排劳动者撤离岗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规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经验教训

此案对很多存在新、改、扩建项目或工艺升级改造的企业具有指导意义,下面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重要性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分析入手,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吸取教训,避免因管理疏忽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治效能高,是非常重要的职业病预防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在职业病防治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防治效能仅次于“替代”和“自动化”措施,远比个人职业防护用品的防护效能高。《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要设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二)生产工艺的改造可能涉及“三同时”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要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因此,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任性拆除和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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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 亮编辑:兰妹妹总编:冼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