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风雨兼程执行路的背后,有一种痛叫“执行不能”!
佛山中院 2018-05-11 18:09

在执行法官

执行案件的时候,

不时会有市民咨询这样的问题:

这……

执行法官心里苦呀!

在执行案件中,部分申请执行人会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如果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申请执行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

其实并不是酱紫的!

大家除了知道执行难之外,

还需要知道另一个词: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有何区别?

赶紧拿出你的小本本记着啦!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法律科普

释义: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日前,

佛山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全面进入“总攻”!

小链接:

倒计时!冲刺!佛山法院全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发起总攻!佛山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召开

法律科普

释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后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由于此类案件数量众多且消化不了,案件数量每年都会累加,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导致产生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的错觉,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执行难的主观感受。

为了让大家更加深刻理解执行不能,

下面,小编再给大家讲两个小案例吧~

案例一

2013年6月1日,曹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岳某及陆某与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曹某负全部责任。陆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医治无效死亡。陆某亲属向禅城法院起诉民事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曹某向陆某亲属赔偿4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曹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禅城法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曹某的财产状况展开了调查,经向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银行查询,均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了被执行人曹某的的户籍地所在四川省临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亦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执行人出狱后,一直下落不明,执行法院通过多途径都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禅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事发后未赔付任何费用,申请人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2017年8月,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鉴于申请人生活困难、家境贫困的实际情况,为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法院依法对陆某亲属给以12万元救助。

评析:

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执行不能。申请人由于失去了家里的经济支柱,剩下嗷嗷待哺的婴儿、以及两个老人。生活难以为继,陷入困顿。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起到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东莞某公司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经南海法院判决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1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莞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某支付货款15万余元。另有两案判决赵某支付货款等款项10万余元。

三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仅仅有其经营的厂内剩余废弃生产线一条及包装机一台外,没有其他财产。上述厂已停业,机器设备残旧,经本院进行评估,其市场价值约27000元,但经两次拍卖,仍无人购买。

上述厂所在场地已由房东另行出租他人,现承租人阻挠执行,各申请执行人既不愿意以物抵债,又不能找到买家购买,致上述财产变成废品。承办人长期做房东、现承租人及各债权人工作,终于说服申请执行人东莞某公司以21900元的对价以物抵债而取得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再另寻途径将其转售他人,从而变现金钱。

在上述机器设备交接过程中,南海法院又组织东莞某公司与上述机器设备所在场地的现承租人进行协商,最终促成现承租人向东莞某公司购买上述机器设备。

南海法院将上述对价款21900元在三个关联案中分配,东莞某公司分配得款9000多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析:

穷尽措施变现财产是执行的本旨,但变现财产过程有时困难重重。本案之所以执行周期长是因为有很明显的财产,但难以变现,属于部分执行不能。

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各利害关系人可能基于信息不对称、利益衡量等因素,往往在执行财产拍卖、变卖等过程中不参与竞价或磋商,致执行财产无法达成合意一致的交易。执行人员需要多方沟通、释法、提供建议与解决方案,才能使得案件顺利执行。

本案“变废为宝”,既免除了东莞某公司以物抵债承接了机器设备后将其从佛山搬至东莞的运费,又将闲置很久、无人承接的设备变现为金钱,让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的赵某的多个案件债权人能收回部分债权,债权人及现承租人都满意,执行效果较好。

另一方面,

大家还得正确看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

通过上面的介绍,

大家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是不是有了一定的了解呢?

小编希望大家能够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咱们佛山法院将继续认真对待每一个执行案件,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权益。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