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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金
拟调整为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
昨日,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布了《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拟对符合条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
目前正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21日。

适用条件
佛山市户籍城镇居民中,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本办法适用于对佛山市户籍城镇居民中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且符合以下规定的人员的奖励: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一个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五)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更正后的出生日期为准。
奖励金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奖励金按下列情形计发
1、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未加发或未领取的奖励金不补发;2009年1月1日后到龄至本办法实施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3、外迁人员计发:
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次月开始计发;
申请人在迁出地从未享受过奖励,或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早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入次月开始计发;
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奖励金申请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的《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的结婚证、退休证(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一寸免冠近照2张、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会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婚育情况意见,
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
离婚的或者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只提供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属于文中申领条件第二款第5点情形的,提供子女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子女成年后死亡的,还要提供该子女户籍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子女属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奖励对象与收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除单位出具的证明、镇(街道)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以下情况将取消或终止奖励待遇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奖励金发放至该情况发生的当月: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三)户籍迁出的(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奖励对象死亡的。
奖励对象发生以上第(一)至(三)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其他事项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参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执行。
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5月21日。
网上公示:http://www.foshan.gov.cn/hdjl/yjzj/zqyjz/201805/t20180507_7107552.html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市机关大院2号楼917室(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971398702@qq.com
传真:0757-8321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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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以上方式反馈哦!
来源:佛山市卫生计生局、佛山发布
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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