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学生课余时间都会在学校走廊排队玩耍,
三水区某中学的小杰也是这样,
然而,他不幸“中招”了!

学校走廊通道旁放置的水桶,
不仅让小杰摔了个仰朝天,
更导致小杰伤残十级!!
这画面,想想都觉得很痛!

有人问,这次事故学校要负责任吗?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
起
因
学校走廊误踩水桶致伤残
2016年11月2日上午,就读于三水区某中学的小杰(化名)在第二节课课间操期间从教室出来排队出操,排队过程中不小心踩进学校走廊通道旁边放置的水桶,导致摔倒受伤。
当即被班主任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先后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上段骨折,出院后复诊换药四次,共花费医疗费27605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等。小杰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审
理
校方辩称
学校已尽义务及善后责任
1、小杰从教室到走廊排队时,不听从老师安排,不在走廊排队而是快速绕到教学楼平台放水桶处,自身不小心踩到木桶跌倒受伤,所以小杰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自身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2、事故走廊中没有存放桌子或其他障碍物品,不存在不安全因素,而且走廊中有标语、标牌等,起到提示义务,学校主观上并不希望该事故发生;
3、学校的安全教育宣传到位,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等的活动,学校尽到安全义务;
4、事故发生后,学校安排汽车送小杰到佛山市三水中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垫付医药费等,尽到学校义务及责任,对事故的处置及时得当合理。

判决
被告学校承担50%责任
经三水法院审理认为,小杰受到伤害的楼层共有十一个教室,学生四百余人,均需通过该楼道通行。学校在通道旁边放置了两个水桶,当学生出操下课时,客观上可能会给学生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学校负有管理不当的失职行为,应对小杰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小杰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出操通行时亦负有谨慎通行的注意义务。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学校对小杰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费用进行认定,共合计126219.4元,被告学校赔偿63109.75元。
鉴于本次事故致小杰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事故中原、被告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学校赔偿2000元。经依法判决,判处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小杰65109.7元。
近年来,学生在校内的人身伤害事件频频发生,当学生出现人身损害时,校方又有何具体责任呢?
法律条文已有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学生小杰本身也有过失,
但校方在学生频繁出入的通道旁放两个水桶??
emmm...这确定不是在坑学生吗?

法官提醒:给予学生安全教育迫在眉睫,家长和学校应予以高度重视!

法官说法
作为学校及教育管理机构,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危险和不安全隐患。如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要服从学校及老师的教育管理,不得擅自从事一些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通过今天的案例,希望能够给家长以及校方敲响警钟,家长们一定要多给孩子上安全课,学校管理者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莫让悲剧再次上演了!!

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