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法院庭审直播预告来了!醉驾酿车祸?借钱不还?这10起案件近期开庭!
三水法院 2018-07-16 19:00

爱车里的千元现金竟不翼而飞?拖欠贷款怎么催都不还?

醉酒驾车酿车祸,等待他的下场是...

本周三至周五,

三水法院将对这十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各位三水街坊有空的话都看看吧~

一波直播预告速速get!

庭审直播预告

案例一

案号

(2018)粤0607民初191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18日9:00

第五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黄灿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广东奕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美业染整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分散增稠和活性增稠。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从2016年11月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截止2017年12月30日,被告共拖欠货款87312.5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总是拖延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案例二

案号

(2018)粤0607刑初519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18日9:10

第三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李韬

书记员:李函凝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春彦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春彦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EVV755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明富昌体育馆对出路段红绿灯位置时,被告人王春彦因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而碰撞被害人禤某禧驾驶的车牌为粤EGU056的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王春彦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并被公安人员带回审查。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春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春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春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案例三

案号

(2018)粤0607刑初522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18日9:20

第三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李韬

书记员:李函凝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何天凤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6日20时03分许,被告人何天凤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天凤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

案例四

案号

(2018)粤0607刑初525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18日9:30

第三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李韬

书记员:李函凝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巫远飞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巫远飞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开元路黎木岗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巫远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2mg/100ml。

案例五

案号

(2018)粤0607刑初526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18日9:40

第三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李韬

书记员:李函凝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建明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建明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S361线与西乐大道交叉路口时,与陈旭平驾驶的粤X5331E号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旭平驾车离开,被告人李建明则驾车追赶。当两车行驶至S361线33KM+700M路段时,陈旭平驾车突然向左打方向,导致其驾驶的小车与被告人李建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旭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去到现场查获被告人李建明。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建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旭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建明无责任。

案例六

案号

(2018)粤0607刑初531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18日9:50

第三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李韬

书记员:李函凝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宋明春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明春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湖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乐湖路冠军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明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案号

(2018)粤0607民初325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19日14:30  

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卢泽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    

被告:许创鑫、许任贤、区碧娜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许创鑫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就被告许创鑫向原告借款及抵押担保的具体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划款义务,但是被告许创鑫出现严重拖欠原告应还本息的情况。被告许任贤、区碧娜在涉讼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进行签字,故两被告应对被告许创鑫在涉讼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请:1.被告许创鑫偿还原告贷款本息2553994.84元(其中本金2527503.6元,利息26250.82元、罚息240.4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许创鑫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本次诉讼一审律师费损失50000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许创鑫提供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大学路13号的房屋,在上述一、二项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徐任贤、区碧娜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八

案号

(2018)粤0607刑初528号

案由

污染环境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20日9:00

第三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江棣枝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罗有荣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罗有荣接受叶润林(另案处理)雇佣,驾驶叶润林所有的车牌为粤R48377的重型货车,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路边一无名废品店装载废品电路板后上路行驶。按叶润林指示,于201年11月26日凌晨5时左右在途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搪九线入龙池村路段时,将车上装载的废品电路板全部倾倒在路面上。2017年11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白坭镇周村搪九线入龙池村路段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废品电路板,经称量,被倾倒的废弃电路板总重量为26690kg。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出具证明,认定被倾倒的废品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案例九

案号

(2018)粤0607刑初529号

案由

盗窃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20日9:20

第三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江棣枝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宁华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李宁华步行经过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四路正通法律服务中心门口时,见被害人禤某豪停放在该处的粤AV6V56号小汽车车窗未关,遂爬窗进入车内,在扶手箱盗走人民币3186元,并用于购买手机、充值QQ币、上网等消费。当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火车站附近将被告人李宁华抓获,并其身上缴获用赃款人民币700元购买的一部OPPO R9M型手机及剩余账款人民币1813元。

案例十

案号

(2018)粤0607刑初530号

案由

盗窃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2018年7月20日9:40  

第三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人:江棣枝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潘金海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8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潘金海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岗头村南向九巷4号,将被害人曹某珊停放在该处大院内的一辆豪达牌两轮摩托车和该车尾箱内的人民币100余元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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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