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男子洗车时被外墙脱落瓷片砸中头部!
禅城法院 2018-04-12 08:00

带爱车去清洗,

怎料,飞来横祸,

洗车公司所在的房子顶部外墙脱落瓷片,

车主颜某不幸被砸伤……

为维护自身权益,颜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洗车公司及其股东吴某、该建筑用地的所有权人村委会及经济社赔偿23万余元。

对于这场事故,

究竟由谁来“买单”?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1日中午,颜某到禅城张槎某洗车公司洗车。在等待车辆清洗的过程中,颜某被二楼顶部外墙脱落的瓷片砸中头部。随后,颜某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右前臂皮肤挫裂伤”,因为这次事故,颜某共支出了医疗费40647.75元,其中被告村委会垫付了35000元,洗车公司股东吴某垫付了6547.1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颜某认为,洗车公司是涉案建筑物的使用人,村委会和经济社是所有权人,而吴某是洗车公司的一人股东,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都应就本次事故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颜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颜某损失230734.5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已扣减村委会垫付的35000元以及洗车公司垫付的6547.1元)。

被告洗车公司及股东吴某辩称

本案与我方无关,脱落、砸伤原告颜某的瓷片并非我方租用的物业,洗车公司只租用了首层铺位,而脱落的瓷片来自于二楼的外墙。另外,被告村委会与经济社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亦为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因此应当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

我方不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经济社辩称

我方已经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被告洗车公司和吴某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由其负责,因此其没有任何责任。其次,洗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应该提供安全的场所为顾客服务,所以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该经济社承认颜某是被二层顶部脱落的外墙瓷片砸伤,也表示在事发后为安全起见拆除了其余的外墙瓷片。

经查明,涉案物业为上下二层建筑物,为临街商铺,由被告经济社管理和持有。2017年5月16日,被告吴某与经济社签订《铺位(厂房)租赁合同》,租赁用途为汽车维修美容。租赁合同还约定了铺位的修缮处理、消防责任等条款,被告村委会在合同的见证方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吴某将上述铺位用于洗车公司的经营场所。

他们各有各的说法,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颜某是在首层铺位前的公共区域内等待洗车时被脱落的瓷片砸伤,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有权向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主张赔偿权利。

经济社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其应向颜某承担赔偿责任。其辩解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洗车公司和吴某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由吴某负责,故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吴某承租的涉案物业是首层铺位,而非二层物业的使用人,且砸伤颜某的瓷片位于二楼顶部,是二楼的专属区域,并非首层与二层相连的公共部位。事发后,经济社及时拆除了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外墙瓷片,也说明其明知对涉案物业的二层负有管理、维护义务。

关于洗车公司、吴某和村委会,因均不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且村委会亦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其与经济社均为独立法人,故均无须在本案中对颜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经济社赔偿颜某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7006.12元。

禅法君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禅法君提醒,作为管理人,应定期检查建筑楼体外墙情况,一旦发现墙体松动脱落、破裂变形,需及时进行修复。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对建筑及配套设施的管理责任,其应当对事故担责。

每日一法谚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艾尔弗雷德 · 丁尼生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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