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苹果砸伤3个月女婴,肇事者为11岁女童!专家:未成年人抛物家长需担责!
法制日报 2018-03-22 13:13

3月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家住东莞深圳交界处的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的翟女士(化名)抱着3个月大的外孙女凡凡外出散步,凡凡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苹果砸中头,至今依然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最终警方确定肇事者为家住该栋某单元的一名11岁女童陈某,事发时其独自在家。

这已不是第一次因高空抛物引发的事故。近些年,高空抛物案件屡屡发生,频频伤人。

2018年

3月18日

深圳龙华区大信花园的卿先生,出门散步,被从天而降的瓷砖吓了一跳,人没事,自家车却被砸破了天窗。通过小区监控看到,事发前几秒正好有个跑步的居民从事发点经过,如果这位先生跑慢点,后果不堪设想。

2018年

3月16日

重庆渝中区一名10个月大男婴被高处飞下、重约2至3公斤的大木板砸中头部,结果其额头处有8厘米大伤口,头骨“凹进去一块”。男婴目前已接受手术,但情况并不乐观,警方已介入调查。

2017年

2月28日

一辆川A牌照的玛莎拉蒂到四川达州南外一洗车场,刚一进入停车区就被附近一栋高楼抛下的水瓶砸中,造成前挡风玻璃碎裂,所幸没有人员受伤。据了解,该车维修费用需要上万元。

2016年

11月19日

奶奶推着婴儿推车里年仅2岁的小薇一起去买菜,因为一块“天外飞砖”,2岁女童小薇(化名)颅骨粉碎性骨折,颈椎半脱位。最终浙江桐乡法院判决该居民楼3楼以上的18位租客分别补偿小薇3105.5元,合计5.5万余元。

2016年

10月4日

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在安徽芜湖市一小区高层楼前,不幸被空中坠落的砖头砸中后脑,当场死亡。法院判决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和81户居民共同 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给付原告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帐费误工费等合计金额508671元。

2016年

3月

刘某下班回家途中,路过所住小区13栋一家餐馆门口,不幸被高空掉下的玻璃瓶击中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刘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等,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本案最终经人民法院确认,刘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86万元,排除了15名业主加害的可能性,最终酌情确定其他154名被告每人向原告补偿1355元。

2014年

11月

出生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楼下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法院终审判令89户房屋的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3万多元。

2014年

8月12日

广东省佛山市遭遇强对流天气,狂风呼啸袭来。家住禅城张槎村的阿斌下班跟工友一起回租住的房屋,途经该村某出租屋楼下时,一块玻璃从天而降,插进阿斌的右小腿,顿时血流如注。阿斌在工友搀扶下到附近药店止血、包扎伤口,随后报警。经查,破碎的玻璃是楼上303户的洗手间玻璃,房主解释说是被风吹落的。

2014年

6月5日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之巅小区一栋楼上突然坠落水泥块,将程女士新买的大众轿车砸坏。程女士找了一上午,也没找到砸车“元凶”。程女士当即将此事反映给小区物业负责人刘先生,查找无果后报警。

2011年

8月15日

成都小伙陈涛骑电瓶车搭女友至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时,一个落下的杯子砸中他的头,导致他患上了创伤性癫痫等严重的后遗症,医疗费用欠下了十几万元,全家人不得不外出打工为他治病。

高空抛物已经演化成我们生活中一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那些随手抛出的“天外来客”顷刻间就会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高空坠物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该如何治理?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面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任国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相)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情形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陕西律师张军看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在民事侵权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简单来说,责任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才能免除己方责任;若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律师谷泉告诉记者,在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任国友说,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张军直言。

“如果侵权人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谷泉告诉记者。

谷泉说:“如果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则有可能是年久失修,也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可能还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侵害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综合自法制日报,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编辑 席锋宇 张博 朱婵婵 岳铼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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