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5进眉山,高明杨和7年前肇事逃逸案终于破了!
高明公安 2018-03-27 18:14

壮年男子被撞丧命

2011年8月5日22时许,张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搭乘宋某、胡某从杨梅市场,往某卫浴厂宿舍行驶,当行驶至杨梅中学路段,与行人罗某(男,46岁)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当场死亡,宋某、胡某轻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

随后,张某辞去工作,开始了自己的逃亡生涯,逃至贵州多地以打零工为生。7年时间,为了不暴露行踪,张某很少与家人联系,他每天挂念着父母亲,每天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

交警从未放弃此案的侦查,几乎每年都到张某户籍地眉山市,交警大队民警五次出发眉山,交警支队也两次派出精干民警到眉山指导案件侦查。

交警与当地的公安局和派出所一直保持联系,与张某村里的村委会主任保持沟通,并多次到张某家中与其父母细说政策和法律,希望其能劝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投案自首

交警用强大的法律攻势多次敦促张某的家人,让事情有了转机。

迫于交警的法律功势和心理压力,3月26日,张某从贵州来到杨和所交警中队投案自首,对发生在2011年8月的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表示:7年来,每天都在脑海中现场重播这起交通事故,非常的愧疚和后悔。去工作又因为没有身份证,老板只会给很少的工资,每天低着头生活,也常常在揣测被撞伤者的生死。

自首之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而此时他也迎来了七年来心头上第一次真正的坦然。他表示,今后将深刻吸取教训,要做一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公民。

普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