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借此机会,禅法君邀您一起谈谈维权那些事儿!下面,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消费者维权的案例。

刘女士在淘宝上购买联达公司(化名)出售的全新电脑。收到电脑后,她却发现电脑在其使用前存在操作日志。刘女士认为该电脑并非全新,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达公司赔偿含购物款、退货费用、欺诈商品三倍赔偿金以及误工费共计19724.08元。
刘女士
新买电脑竟出现操作日志 怀疑买到二手电脑
去年3月,刘女士通过淘宝平台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支付4651.02元。卖家联达公司承诺提供的是全新未拆封的笔记本电脑。然而,收到电脑后, 刘女士发现该电脑不仅原包装被拆封,而且在发货前,还被联达公司多次使用。因为据电脑显示,2017年2月17日、3月2日均存在操作日志,所以刘女士认为该电脑不是全新的,且联达公司不仅没有如其承诺发送全新的电脑,还用清除笔记本中的使用日志、粘贴带字胶带以掩盖拆封痕迹等方式隐瞒该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使非计算机专业的她错误地认为笔记本是全新未拆封的,从而做出了自动确认收货的行为,联达公司已构成欺诈,故要求联达公司返还全额购物款4651.02元、退货费用预计120元 (3公斤包裹+顺丰保价)、因欺诈赔偿商品价格3倍费用13953.06元以及误工费1000元。

另外,刘女士认为淘宝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刘女士向淘宝平台维权期间,曾多次向淘宝平台索要联达公司的真实身份,没有得到有效回复,该平台明知该联达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却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保障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刘女士的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时,实际上是受到两被告的共同侵害,因为没有淘宝提供的展示平台,联达公司根本就没有机会实行欺诈行为,且淘宝还有联达公司的保证金,具有共同利益的基础。
联达公司
非故意欺诈 请求降低赔偿金额
联达公司认为,因为和电脑一同寄出的包括其他赠品,为保持赠品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性,其将赠品放置在商品外包装内部,并未破坏商品的内包装膜。而且其向刘女士所出售的电脑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购买的,已仔细核查了电脑存在的问题,针对刘女士提出的电脑操作日志问题,笔记本电脑官方售后告知在电脑出厂检测时和系统更新时推送会存在电脑操作日志,但无法说明出现操作日志的原因。并且,经过向第三方公司求证,同款电脑中有部分电脑也出现上述问题,但是无法验证具体哪一台电脑会出现上述问题。所以,联达公司向刘女士出售该台电脑并不是出于故意欺诈,而是因为出于过失没有对销售电脑进行合理检测,导致出现上述问题。联达公司承诺赔偿刘女士损失,但请求降低赔偿金额。
淘宝
无过错 不担责
淘宝公司则表示,其并无实施侵害刘女士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先,涉案商品信息由联达公司自行发布,购物过程中均是刘女士及联达公司私下协商,因此该平台不存在事前明知或应知联达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其次,对于防止刘女士损失产生及扩大、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联系客服、退款系统及要求缴存卖家保证金等合理、必要的措施。再者,淘宝公司已倾尽全力保障商品发布者身份、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也履行了提供涉案平台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故淘宝公司认为,其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滑动可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未有证据证明电脑为二手联达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出示的电脑信息及检测报告均显示涉案商品在交付买家前存在操作日志,联达公司虽提出该日志属出厂检测和系统更新推送时会存在的操作日志,但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联达公司出售的商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全新未拆封要求,刘女士诉请解除合同及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

该电脑虽存在不属于用户操作的操作日志,但同时记载机器良好,即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笔记本电脑外观或性能上存在质量问题,排除联达公司将二手电脑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电脑伪装为全新电脑出售的情形,故不能认定联达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对于刘女士以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刘女士确因诉讼实际产生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结合案件情况,酌情认定刘女士损失金额为1000元,联达公司应予赔付。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为网络平台提供者,不作为销售者的共同经营者。刘女士在申请售后处理过程中多次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详细信息,客服人员虽未在售后留言中直接披露卖家信息,但根据淘宝公布的订单信息中卖家的联系方式以及售后平台中联达公司出示的证明文件及发票确认卖家准确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因此,该案不存在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刘女士诉请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联达公司向刘女士退还货款4651.02元以及赔偿损失1000元,刘女士向联达公司退还笔记本电脑。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成为当下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方式,因此也发生了越来越多的网络购物纠纷,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也不断增强,维权行为也越来越多。本案就涉及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刘女士在购买电脑后,及时发现电脑中存在用户操作日志记录,可以证明商家违背了提供全新电脑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商家提供了案涉电脑的采购记录和发票,能够证明来源正常,且除了仅有的2次不明操作日志,电脑中没有其他操作使用痕迹记录,没有其他外观质量问题,故法院认定商家没有故意使用二手电脑冒充全新电脑的行为,商家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对消费者三倍的赔偿请求未予以支持。
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注意保留交易记录、购物发票等证据,积极采取维权措施。商家则应合法销售商品,注意留存商品采购来源证明,切勿以身试法,做出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诱导消费等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如果出现类似的纠纷,
消费者应用合法的手段积极维权哦!

最后,
欢迎大家给禅法君留言,
来说说您的维权故事吧!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