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
三八女神节马上就要到了!
作为新时代女性,不管是为事业奔波,还是一心顾家,她们在婚姻关系中都更加敢于追求平等和独立。

就像最近,小编了解到一宗离婚案件,
透过这个案例,小编发现:
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再怯于“维权”,
而是更加自信地拿起法律武器,
去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1993年,吴女士与姚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两人便登记结婚。后于1997年7月生育两名双胞胎儿子。
2000年,姚先生分配到一职工房,其后夫妻二人出资购买该房屋。吴女士及两儿子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

图片来源:窈窕妈妈
然而,
这美满的日子却悄然发生了变化!

2007年,姚先生开始离家在外居住,自此极少与家人见面、联系。
2016年,吴女士到法院起诉了姚先生,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住房一套、小车两台。
庭审
吴女士表示:
姚先生从2007年离家,至今都没有回来过,这么多年来,都没有照顾过两个儿子,没有给过抚养费。“我要求离婚是因为这么多年他都没有理过我们,我之前去过妇联,妇联告诉我可以起诉离婚,但当时儿子不同意,现在我坚决要求离婚。我认为他多年来没有照顾儿子,现在这个房子应该归我和儿子全部所有。他有两辆车,但不知道车牌号码。”
庭审中,吴女士两名儿子及邻居出庭作证,两儿子均证明父亲姚先生多年来没有回家共同生活,2007年姚先生就离开家里,这么多年只见过父亲几次,父亲偶尔会给两三百元。邻居出庭作证,则证明这么多年来未见姚先生回家与吴女士共同生活。

图自网络
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吴女士及证人的陈述,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多年来未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吴女士以姚先生多年来不照顾家庭为由主张取得房屋的全部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认定该房屋由双方各占50%份额。吴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两辆,但未提供车牌号码,无法查清该财产的状况,故法院不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吴女士与姚先生离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与姚先生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二审

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期间
吴女士表示:
法院应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间及小汽车两辆予以分割,房子归吴女士,汽车归姚先生。同时,吴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登记状态信息各一份。
法院经查明,2007年3月21日,一起亚牌小型汽车登记为姚先生所有;2014年1月15日,一江铃牌小型汽车登记为姚先生所有。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进行处理。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居住生活状况、姚先生对家庭照顾较少而吴女士承担了主要的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义务的事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吴女士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该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判归吴女士所有,两辆汽车判归姚先生所有。
法官说法:
本案的处理重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姚先生长期离家在外,没有履行对配偶和家庭应尽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首先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作有利于吴女士的处理。由于姚先生并未到庭,如果按照一审的处理,仅仅是把房屋的产权予以分割(车辆的情况二审才查明),则对吴女士来说实际上房屋并未有任何处理,和此前的状态仅仅是从双方共有变为按份共有的状态,不能够切实地保障吴女士的权益,使其在离婚后与姚先生切割清楚,没有真正达到吴女士离婚的财产分割目的。
在此情形下,合议庭认为应当把握方便生产生活、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财产分割大原则,灵活处理,避免当事人拿到的判决没有实际意义。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