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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女职工专属的“福利”收好了!
有哪些工作是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对经期、怀孕的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应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日常遇到的劳动问题,马上为你解答,戳↓↓
女职工劳动保护小课堂
1、 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① 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②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③ 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⑤ 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⑥ 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从事以上工作的经期应尽可能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如不能调整时,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给予经期假1-2天,不影响考勤。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Ⅲ、Ⅳ级的作业。
4、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承受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工程部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一线的女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
5、对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①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⑤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⑥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⑦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①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③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7、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8、对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9、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10、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① 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② 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11、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女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顺延。
12、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哪些特殊保护?
①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强度的劳动;
②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③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④ 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批准招待。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4、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集体企业及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应该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取得法律援助?
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对于以上Q&A,
职工们可能还有些疑问,
体力劳动强度的分级
到底应该怎么判断?
小编继续跟各位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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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问题有关用语含义
“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详见下表)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一级高处作业”
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低温作业”
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冷水作业”
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野外流动作业”
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I(轻劳动)
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
II(中等劳动)
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 。
III(重劳动)
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
IV(极重劳动)
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劳动。
来源:佛山工会
编辑:关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