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一犯再犯!
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
还敢酒后驾驶……
对醉驾酒驾的违法行为,我们要予以强有力的打击,并给大家敲响安全驾驶的警钟。近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有关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最终两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刑。
案例一
驾驶证被吊销,仍敢酒后驾驶

2017年10月13日23时许,王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王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9mg/100ml。
另查明,王某曾于2017年9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以,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再犯新罪,法院决定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二
无证醉驾致车祸,被处拘役二个月

2017年5月26日零时许,杨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禅城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抓获。经鉴定,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2mg/100ml。
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打电话报警,杨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6月2日,杨某和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7666元给被害人陈某。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应予严惩。且杨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另外,杨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后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禅法君寄语❖
机动车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一些车主的违规驾驶,带来了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其中,醉驾的社会危害之大,大家不言而明,但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究其原因,一是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意识不够,漠视生命安全;三是饮酒后因酒精作用自控能力差。据统计,禅城法院2015年依法判决犯危险驾驶罪人数达228人,2016年为686人,2017年共729人,逐年呈上升趋势。

这些数据一次次地提醒人们:要守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对待生命唯有敬畏,切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不仅需要交管部门的治理,更需要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以身作则共同维护。禅法君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都能真正重视起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正确的路线行驶,为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负责。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力量应该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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