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
长安君看到这么一则消息:
一个叫江小华的职业打假人
带着公证员买了10箱茅台并封存
随后,江小华认为买的茅台酒是假的
将茅台酒的销售者告到了法院
要求退赔购物款
还要10倍赔偿!

数学应用题做起来!
一瓶茅台950元
一箱6瓶
问:10箱的10倍赔偿是多少?
答:57万!57万!57万!
这如意算盘打得响
真是足不出户
就能秒变“人生赢家”!
咋样?
看到这个消息
是不是对茅台的渴望
对“创业”的渴望
同时升级?

其实
这已经是大叔的爸爸那一辈人
玩剩下的了!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伊始
22岁的王海就已经成为了
“创业先锋”
他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
50天时间获得赔偿
8000元!
是长安君爸爸彼时月工资的
将近20倍!
那时候的“投入产出比”
1:2

1994年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王海的带领下
董志慧、张磊、臧家平
等等等等
这支“创业军团”不断壮大
做得风生水起!
据报道
王海现在已经是四家公司的老板
成为许多人心中的
偶像!

不过也有人说
王海从业二十年
“营业额”不过是百万级别
不能算是真正的“创业成功”!
然而
2014年3月15日
“新消法”的出炉
+
2015年10月1日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
给了这一“产业”
整体“优化升级”的曙光!

“新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看到了没?
投入产出比瞬间飙升
1:3
甚至
1:10
除此之外
更加鼓舞人心的是
各地纷纷出现
购买汽车的消费者
也能按照新消法的规定
收获三倍赔偿的案例

如山东的刘女士
花了12.8万买新车
结果却开回来一辆
二手的菲亚特!
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
退还12.8万+赔偿38.4万
这哪是一辆二手车?
这是一张妥妥的彩票呀!

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的江小华
依据《食品安全法》
向法院起诉要求
返还57000元的购物款
并且10倍赔偿57万元
案件经过一、二审
江小华最终败诉
他面临的主要障碍是
他究竟是不是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定
酒确实是假酒
但江小华是职业打假人
不是消费者
不属于相关法律的保护对象
驳回了他10倍赔偿的诉求
二审法院甚至认为
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
浪费司法资源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
许多人不服气
认为这样不是更加放纵卖假的人吗?
卖了假货加倍赔偿属于活该!
也有人纠结于概念
认为法律上没有职业打假人的概念
购买了消费品
就应当是消费者
还有人搬出2014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
江小华已向法院申请再审
职业打假人
“创业”之路能否继续
让我们拭目以待!
一边是“委屈”的假冒商品经营者
一边是磨刀霍霍的职业打假人
你会怎么选?
你想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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