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200万/宗,高明帮扶企业降低土地改造成本,又有新招数!
高明融媒体中心 2020-03-19 20:49

记者今日获悉,《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下称“《办法》(修订)”)日前正式出台,《办法》(修订)进一步充分调动低效产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新投资者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参与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的积极性,使企业能从政策中真正得到实惠。

据了解,2018年高明曾出台《佛山市高明区加快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修订)将原来的“十一条条款”调整为“总则、核查认定、处置与管理、盘活利用途径及措施、再开发鼓励政策及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条款,并对其适用范围、再开发鼓励政策等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

其中,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修订)指出,本办法所称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

此外,符合开发未完成土地、开发不达标土地、产出效率差土地、集约程度低土地、经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具体条件的的,均可可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应纳入《办法》(修订)规定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理范围。

根据《办法》(修订),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利用有自主改造提升、鼓励土地流转、政府收储、政企联合招商四种途径,并可以根据盘活利用途径享受相应的城市更新优惠政策、允许合并归宗等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修订)设立了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专项资金,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较之前缩短了奖励周期,加大了奖补扶持力度。经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认定意见并被列入全区低效产业用地监控目录的用地单位,在改造开发后新引进项目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若干指引》相关要求且通过区或镇街(管委会)投促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的,可以申请享受土地再开发鼓励政策。

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正在申报

近日,高明区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经区或镇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且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若干指引》要求,在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低效产业用地上实施再开发项目,该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实施再开发项目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

根据《方案》,奖励标准方面,原土地使用权人厂房或土地使用权出租给项目方,租赁期 10 年以上,在新引进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于 1.2<容积率≤1.5>1.5 的,将承租人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地块引进新项目(纯厂房建设项目及原项目的增资扩产除外),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将企业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增量的 10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企业通过收购、流转出让等方式取得低效产业用地进行再开发,在新引进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该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给予该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中缴纳的税费3的区级留成总额 100%的补助;二是将该企业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100%奖励给该企业单位,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该企业。

开发低效产业用地用于新建项目且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且需全部拆除原建筑物重建的,对于拆除合法登记面积给予以下补助(每宗土地补助上限为 200 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按 4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以收购、流转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按 6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款项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支付。如遇特殊情形的,由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指出,对于通过出租土地/厂房盘活的低效产业用地,奖补对象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第一次承租人;对于经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大宗地块(原则上用地面积为 100 亩以上)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补偿或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目前,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申报正在进行中。

文/佛山日报记者刘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