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企稳就业!广东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解读来了
珠江时报 2020-03-13 18:36

珠江时报 (记者/黄源力 实习生/卢娇娇 通讯员/ 黄欣炫)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保费阶段性减免和延缴政策,根据广东省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规定,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主要体现在免、减、延、缓、保五大方面,就近期企业关注的的热点问题,3月1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政策解读。

关于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主要体现在免、减、延、缓、保五大方面,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下:

免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免征对象: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时间: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免征方式:免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减半征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减征对象: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行业协会等)。

减征时间: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减征方式:减半征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新登记成立并参保的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问:哪些费用不在减免范围?

答: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问:哪些单位和对象不属于减免范围?

答: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问:企业如何办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答: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

 

问:各种企业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答:划分主体部门:社保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

划分依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如何划分:按上述规则未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均列入中小微企业。 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问:对划分后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问:以单位形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划分?

答: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指已办理参保登记,并以单位形式按规定已为其职工同时参加三个险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仅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本次减免政策的覆盖范围。

 

问: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如何划分?

答:对于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划分,要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即公司总部与其分支机构,在企业类型划分上要按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法人进行相应划分。

延期缴纳社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无法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延期缴费无需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正常办理缴费的均视作延缴处理。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

缓缴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

    

问:减免、延缴、缓缴的关系?

答: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可与延缓政策和缓缴政策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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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减免期和延缴期新发生的待遇怎么办?

1.养老保险待遇。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实施阶段性减免期间参保职工不受影响,仍然可正常享受失业保险权益。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正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延缴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