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冒充慈善会募捐实施诈骗100多宗
【编者按】当前,全国人民上下一心抗击疫情,社会各界纷纷向武汉等地人们伸出援手,捐款捐物。不法分子却利用人们的善心,冒充慈善会募捐实施诈骗。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关注官方发布的新闻和动态,并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慈善机构的核实,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募捐。市民在遭遇诈骗后,要注意保存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警告不法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的各类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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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案情简介

插图:吴惠南
1月29日,揭阳警方快速侦破一起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冒充慈善会名义募捐实施诈骗100多宗的恶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男,21岁,重庆市奉节县人)。
1月27日晚,揭阳市公安机关接一群众报警称:其想通过网络向武汉患新冠肺炎的患者捐款,便在网上搜索疫情捐款账号,然后通过微信向一个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转账捐款500元,后发现所捐款项流入私人账户,该公众号随后也被注销,怀疑自己被诈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有效打击犯罪、服务疫情防控工作,该市刑警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侦办。经研判,专案组1月28日即锁定重庆人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月29日早晨,专案组千里奔袭赶赴重庆实施抓捕。1月29日22时许,民警在奉节白帝镇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抓获。
经审讯,蔡某初步交代,其假冒“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募捐诈骗100多宗,涉案金额8000多元。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