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惠州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大湾区城市间居住时长可互认

1. 惠州市政府印发通知修订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2.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对落户条件进行优化,明确两类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随迁。 3. 政策优化简化了亲属投靠入户条件,降低房产硬性要求,并明确了“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和“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定义及认定标准。 4. 此次户籍政策调整有利于打破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居住年限壁垒,降低跨区域就业人群落户成本,助力大湾区人口要素自由流动。

南方plus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深化惠州市户籍制度改革,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惠府办〔2025〕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通知,《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在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本次修订进一步简化亲属投靠入户条件,降低了“房产”的硬性要求。原管理规定第七条提出“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经修改后为“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属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房产用途记载为‘住宅’的房屋”;第六款修改为“本规定涉及的‘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请人持有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申请时在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各城市间居住登记时间可以累计互认”。

惠州本次户籍政策的优化,有利于打破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居住年限壁垒,降低跨区域就业人群落户成本,助力大湾区人口要素自由流动。

南方+记者 马发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