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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1.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佛山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对原《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规范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并提升政策精准性与可操作性。 2. 政策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优化申请条件、明确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强化动态监管等,重点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与精准性,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体需求。 3. 《意见》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确保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具体全文可通过附件查看。

佛山住建

关于《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

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有效解决政策实施堵点问题,进一步提升政策实施效能,保障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连贯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佛山市财政局对《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1〕3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6〕5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力度,2021年7月14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佛山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1〕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自实施以来,31号文对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支持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解决居住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程序性规定存在操作障碍,影响了政策效用的充分发挥。根据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按照其承租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凭证等材料。但由于各区结合属地实际出台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定存在差异,导致本市户籍但跨区居住的人员在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时存在办理阻碍。为解决31号文在执行中面临的跨区域申请障碍,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与实施效果,有必要对31号文进行修订,重点补充和完善本市跨区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相关制度安排,以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体系。

二、修订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住房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修订过程

启动修订工作前,系统梳理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参考借鉴其他城市相关经验,夯实政策基础;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围绕当前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组织多轮专题研讨,对31号文相关条款进行深入论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6〕55号,以下简称《意见》)。同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履行征求部门意见、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对《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深入论证,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

四、修订主要内容

《意见》共三十三条,核心内容涵盖申请条件、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申领流程、退出与监管机制等方面。与31号文相比较,《意见》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更新政策制定依据与保障对象分类表述。在第一条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制定依据,删除已失效及不宜作为直接依据的文件引用。同时,第三条对保障群体分类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与现行政策相衔接,将“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改为“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优化申请条件并拓宽重点保障范围。一是明确收入核算周期,在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条第三项中均明确了“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个人)可支配收入的限定条件,使审核标准更为清晰、可操作;二是完善共同申请人的范围,第七条增加具有“监护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情形;三是在第九条拓宽并明确重点保障群体,将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社工、网格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及消防救援人员纳入社保缴纳条件放宽范围,实现与《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有序衔接。

(三)完善申领流程并明确跨区申请规则。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本市户籍居民跨区居住申请难问题,第十七条在保留向承租住房所在区申请的原则下,新增了“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跨区承租住房的,应向承租住房所在区提交申请,由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审核以及后续管理”的明确规定,从市级层面确立了统一操作口径,有效消除了因区域实施细则差异导致的政策壁垒。同时,第十六条细化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渠道,明确“通过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所属区的镇(街)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的指引。

(四)细化轮候规则并规范相关表述。一是,第二十二条优化了轮候规则,对登记在册的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最困难群体,设定了“本市登记在册”的范围以及“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优先保障期限,其余申请人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此梯度化设置强化了对特定困难群体的精准识别与优先保障,体现了政策的公平与效率,并与《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保障要求有效衔接;二是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规范调整,第十一条第二项将危险房屋等级由“D级”更新为“C级或D级”,与现行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保持一致;三是对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优化,使条文逻辑更严谨,用语更规范。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意见》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全文请点击查看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编辑:佛山住建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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