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这个规定征求意见中
1. 佛山市司法局就《佛山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具体反馈途径包括邮寄至佛山市司法局立法科、发送电子邮箱sfj_zhangmp@fssf.foshan.gov.cn、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及通过微信“佛山市政府立法工作微平台”小程序提交。 2. 《规定》亮点包括明确市、区、镇(街道)及涉水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填补乡镇船舶等领域监管盲区;规范乡镇船舶、长期闲置船舶等管理,指引在船居住人员迁移上岸;健全游艇管理体系,推动湾区水上互联互通;将新能源船舶、无人驾驶船舶等新业态纳入规制;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推动搜救专业化、智能化发展。

为了加强佛山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佛山海事局起草了《佛山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报送佛山市政府转佛山市司法局审查,拟作为佛山市地方政府规章。现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8月13日。
1.邮寄方式: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佛山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528000); 2.电子邮箱方式:sfj_zhangmp@fssf.foshan.gov.cn; 3.联系点提出方式:向佛山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 4.微信小程序提交方式:微信搜索“佛山市政府立法工作微平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后点击全过程民主立法——审查。
《规定》明确市、区、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海事、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涉水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重点填补乡镇船舶、休闲渔船、水上休闲娱乐设施等领域的监管盲区,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涉水新业态、新风险有明确的主管和协管部门,形成无缝衔接的监管闭环。
二、规范对乡镇船舶、长期闲置船舶等的监管要求
《规定》立足佛山实际,通过明确乡镇自用船舶、长期闲置船舶、龙舟等船舶的登记、检验和航行规则,实现其规范化管理。目前,佛山市内仍存在少量长期在船居住人员。长期生活在靠泊岸边的船上,不仅存在个人安全风险,还会因船舶年久失修、缺少维护等问题为所在水域埋下安全隐患。对此,《规定》对长期闲置船以及对长期在船居住人员提出管理要求,对属地政府提出有计划地组织和引导长期在船居住人员迁移上岸的管理方向。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水上活动的属地管理责任。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引导游艇行业有序发展,明确游艇注册、备案、经营、停泊、实名管理等全流程规范。打通湾区水上互联互通通道,落地粤港澳游艇自由行便利化管理措施。统筹制度建设、硬件配套、安全监管、湾区协同,构建包容审慎、安全可控的内河游艇治理体系。
随着对环境保护以及船舶废弃物排放管理要求的提高,纯电池动力、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将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加强对新能源动力船舶管理,降低该类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风险,《规定》对此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体系。当前,佛山已有无人船制造和运营企业入驻,加强无人驾驶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水上安全监管成为工作重点。从监管角度入手,规范无人驾驶船舶设施试验情况,可为佛山市加快航运转型升级,推进智能航运技术应用,推动自主船舶技术发展和产业落地保驾护航。
《规定》设立“水上搜寻救助”章节,依法健全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市、区两级搜救中心的法定职责和运行机制。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搜救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对社会救援力量的补偿、奖励与保险保障机制。鼓励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推动水上搜救向专业化、智能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筑牢水上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立法科 佛山司法微信团队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