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当证人?帮你划好重点了
1. 证人作证需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且应签署保证书并宣读其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 证人确因健康、路途遥远、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3. 为保证证言真实性,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亦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 4. 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的,其证言不被采纳,且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不可以临时出庭,当事人需提前提交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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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