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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小讲堂】“先挪后还”也是挪用——资金红线不可破
国星光电 2026-06-05 15:18

合规情景

员工小周因借钱炒股,股市低迷亏损严重。为归还个人借款,他打算将公司资金暂时挪为己用,等手头宽裕后再还回公司。

合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合规建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将构成挪用资金罪。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切勿挪用单位资金。

※文中图片为AI制作

▍撰稿:法律合规部张晓英

▍编辑:梁嘉淇

▍编审: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