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一部专门性、基础性法律。 作为《安全生产法》的子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包括秩序价值、安全价值和正义价值等复合价值。 一是风险管控。围绕“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法律明确规定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并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是安全准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法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和经营许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制度,根据不同活动的性质设置差异化的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三是空间隔离。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次立法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规划布局”独立成章,这意味着国家通过空间规划从源头上管控风险的态度和决心。 一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覆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个环节,并在各个环节设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与操作规程。 二是安全承载空间立体化覆盖。按照法律规定,安全管理范围从传统的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延伸至道路、港口等运输线,再覆盖到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使用终端,实现了对所有承载风险物理空间的立体化覆盖。 三是重点环节安全全方位监控。单纯从条文数量看,生产和储存安全,以及运输安全两章,占到整部法律篇幅的三分之一,反映出立法机关对静态的生产储存风险和动态的运输风险的重点关注。 一是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此,法律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和能力考核,作业场所设置和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二是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扩员”,明确“谁来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除了传统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外,法律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新增自然资源、工信、海关3个部门。 三是规定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出现职责不清或推诿扯皮时的解决方案。 一是坚持“严”的基调。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保持利剑高悬,增加配套处罚措施,打出了“组合拳”。 二是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对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等十七种违法行为,明确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综合裁量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从组织责任穿透至个体责任。借鉴《安全生产法》立法经验,普遍规定“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更强调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