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假如职工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后离职,先待业休整后再入职新单位,存在“工作日中断”的情形,此时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连续工作时间”需重新计算吗?职工在入职新单位时当年度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相关规定
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
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继续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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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曹先生于2020年7月27日从上一家单位离职,自2020年9月28日新入职万某公司,2022年2月21日,曹先生被万某公司违法解除。
后曹先生因万某公司存在未支付2020年、2021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日常工资等问题,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劳动裁决,双方此后诉至一审、二审法院。
案例引用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终277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万某公司是否需要向曹先生支付2020年、2021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问题,曹先生虽在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显示曹先生于2020年7月27日离职,但其于2020年9月28日入职万某公司,该期间存在工作中断的情形,故其连续工作月数应从新入职后重新起算,至2021年9月28日起才可享有年休假。
经核算,曹先生2021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天。因曹先生亦确认其2021年度已休年休假1天,故法院不予支持曹先生要求万某公司支付2020年、2021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上诉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第一百〇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是否影响年休假资格认定”存在裁判规则差异,而深圳、上海地区以“无缝对接”或“法定工作日无间断”(可跨单位)为判断标准,暂未发现以“间断宽限期”或“历史连续期”作参考。因此劳动者需注意,要区分“连续工作时间”与“累计工作时间”的概念。
以本文深圳中院的判决为例,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旧单位离职至新单位入职期间,若存在“待业期”或空窗期等工作中断情形的,则未完全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前提条件,因此劳动者需要在新入职单位入职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时间后才能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建议劳动者保留已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且证明工作时间未中断的证据(如离职证明、人事档案、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以便劳动者向新入职单位证明符合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带薪年休假的意义,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关心关爱职工,妥善处理新员工入职后享受年休假时间节点问题,不得一刀切制定“仅认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方可享受年休假”这类规章制度,应切实维护各类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依法给予符合法定资格的新职工享受年休假,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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