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林业局关于对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违法线索举报给予奖励的公告(试行)
为加强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鼓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现就举报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佛山市辖区内以下违法行为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非法猎捕、杀害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三)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四)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生产、经营使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八)其他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0757-8328 0156、0757-8338 3606(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二)邮箱举报:zrzyj_lygl@foshan.gov.cn;
(三)现场举报:佛山市林业局林业管理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
(四)来信举报: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林业局林业管理科,邮编:528000;
涉及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职责的线索,市林业局将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线索,举报人也可直接向佛山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757-110)。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根据案件性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立行政案件查处的,举报人可在以下奖励中任选一种作为举报奖励。
1.高明皂幕山森林公园门票6张;
2.三水南丹山门票4张;
3.西樵山观光车票2张+丛林飞越门票1张。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立刑事案件查处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同一线索分别被多人举报的,按收到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不同部门重复举报的,不重复奖励;同一线索由两人或多人共同举报的,奖励由所有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林业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不予奖励。
(五)已被林业部门掌握的违法线索不予奖励。
(一)本公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的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种群。
(二)举报需实名制,举报人需提供详细准确的线索信息,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情形,并尽可能提供照片、视频、录音等相关证据以及可能的涉案人员、车辆等信息。举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对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举报、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若奖励形式为现金,且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也可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申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若奖励为门票等特定实物,则需按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确因特殊原因不便按上述方式领取特定实物的,经核实身份信息后,可协商其他适当方式。逾期未领取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
佛山市林业局郑重承诺,将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禁无关人员查阅举报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由佛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